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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官方指导案例总结 刑诉(三)

重点知识及相关法条归纳

涉及内容:管辖与当事人

1、《刑诉法》第25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部委规定》第2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

2、《刑诉法》第26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审判。

3、《刑诉法》第288条,当事人和解必须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并且符合特定案件范围,才构成当事人和解。

4、法庭审理期间,若检察院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完毕建议法庭恢复审理,或者法院审理后认定的罪名与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充分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利,给辩护人以必要的准备辩护时间。具体包括:(一)保证辩护人的阅卷权(二)辩护人需为辩护做准备的,可延期审理(三)作出判决前,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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