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知识及相关法条归纳
涉及内容:证据、证明责任
1、直接证据,是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通过推理并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非法证据排除:
1、非法言辞证据排除
《刑诉法》第56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非法实物证据排除
《刑诉法》第56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3、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
1、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责任,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被追诉方承担。
2、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方承担。
二审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103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二)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
(三)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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