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知识及相关法条归纳
涉及内容:基本原则、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法》第34、41条,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若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2、
行政复议:一般向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一般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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