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知识及相关法条归纳
涉及内容:行政诉讼程序与裁判
1、《行政许可法》第5条,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2、行政诉讼中撤销判决的适用:针对违法行政行为和和严重不合理的行政行为,一般应当判决撤销。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3、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2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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