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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依法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追究刑责力度
来源:光明网-法治频道2020-08-19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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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当前,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已经成为共识。

  最高人民法院8月18日正式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支持依法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并对依法从严惩治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易产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提出了具体举措。

  近年来,各级法院审理了大量涉及场外配资、欺诈客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等方面的案件。

  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这既依法严惩了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支持投资者合法赔偿主张,也有效维护了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正当经营的合法权利,确保案件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据介绍,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多次强调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证券法、刑法、行政监管规则,形成了对违法犯罪行为“民行刑”三位一体的追责体系,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同频共振,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震慑。

  因此,《意见》作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中央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重大决策部署的司法文件,为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司法制裁措施。

  记者注意到,本次改革将股票发行上市由原来的证监会核准改为深交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为保障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和深圳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意见》第3条规定,对在创业板以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所涉有关证券民商事案件试点集中管辖,将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为体现改革要求,《意见》第4条提出,证监会、交易所制定的创业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时参照适用。

  “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次创业板改革,充分借鉴和吸收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各项制度。”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说,为避免本《意见》与去年发布的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重复,《意见》第5条规定了“互相适用”原则,即本《意见》未规定的,人民法院参照适用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同样,本《意见》规定的相关举措对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科创板等其他投资者维权案件,也一体适用。

  另外,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第6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修改精神,提出支持依法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并对依法从严惩治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易产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提出了具体举措,还对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修改完善以及典型案例的发布提出了要求。

  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往往也触犯了相关刑事法律和行政规章,面临民事、刑事、行政程序交叉以及刑事罚没、行政罚款等问题,有时会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充分获得民事赔偿。

  对此,《意见》第7条提出,要严格落实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确立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当违法违规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赔偿款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时,其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意见》第8条立足于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围绕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和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两大价值导向,鼓励各级法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证券代表人诉讼各项诉讼程序安排,并要求进一步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沟通协调。

[ 责编:张悦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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