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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十佳公诉人:落实慎诉司法政策需“四要”

记者:刘梦洁。

来源:《人民检察》2021年第21—22期合刊;节选自《以人民为中心做实基层检察工作——专访检察英模王勇》,本推文题目、文内四个段首主题句为法官隔壁所加,个别段落为法官隔壁所分,红色字体为法官隔壁标注。

王勇,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主持工作) ;全国十佳公诉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记者:在您从检生涯中,还有什么印象深刻的办案经历与大家分享?具体实践中该如何把握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王勇:2015年1月,我国实施禁止进口美国鸡爪等冻品的政策,在我们办理的一起走私案件中,复力公司、孙某某在香港将美国鸡爪出售给内陆商户,内陆商户再委托货运公司走私进入内陆。在香港进口、销售美国鸡爪是合法的,复力公司、孙某某在香港将美国鸡爪卖给内陆走私者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犯罪?通俗地说,游客在境外旅游时购买物品带回国内,超过入境免税额度而未申报缴纳税款的,涉嫌走私犯罪,那么对在香港合法销售物品的商家是否也以走私罪共犯处理?经研究,复力公司、孙某某与走私行为人是否有通谋、并提供实际的帮助行为是该案认定的关键,但孙某某对此拒不承认。听完承办检察官的汇报,我想没有证据,是不是只能对复力公司、孙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再扪心自问,我们有没有穷尽所有的方法?工作有没有做到最后一步?后来,我们从审查大量的电子证据入手,最终找到了行为人涉嫌走私的有力证据,可以认定其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孙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积极悔改,主动补缴税款。

      接下来似乎应理所当然移送起诉了,但此时我又追问了自己一句,是否只有起诉才能达到惩治犯罪的效果?复力公司、孙某某涉嫌偷逃的应缴税款仅达到走私普通货物罪最低刑档。经深入调查我们了解到,孙某某为该公司雇用人员,并未因走私而额外获利,且有多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另外,孙某某系香港人,因患癌症需要定期检查,但因被取保候审临时租住在苏州,就医和购买药物存在困难。同时,该案多名同案犯均不认罪,案件审理结案时间难以预计。如将孙某某并案起诉,将使其在内陆长期滞留无法返回香港,滞留时间大大超过可能判处的刑罚时间,对孙某某的健康及家庭影响巨大。而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国已对进口美国鸡爪等冻品予以解禁,进口美国鸡爪已属于合法行为。最终,我们对该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这个案件从不起诉到不起诉,一路走来,体现了检察官的工作职责就是在依法追诉犯罪和传递司法善意之间不断寻求平衡,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


      一要明晰自身职能定位。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办好案件的关键在于对自身的职能定位有明确、清晰的认识。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都是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公共利益代表和准司法官的身份决定了检察官负有客观公正义务。这一角色定位是检察官一切职能、义务的本源,包括:对侵害法益、涉嫌犯罪的案件提起公诉,对未涉嫌犯罪或罪行轻微的案件不予起诉,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监督等,其最终目的是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要从公共利益出发。在这一角色定位下,检察官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应履行“追诉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挽救失误者”的职能。过于强调追诉犯罪会导致审查过滤职能失效,出现冤错案件。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是100%把握才提起公诉,还是有95%定罪可能就提起公诉?财产犯罪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新的犯罪事实,情节恶劣,但只有八九成把握,起诉时是否需要追加犯罪数额等等,需要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厘清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价值追求,社会公众期待。如,对于环境污染、套路贷等案件,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在确定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犯罪数额认定等就要体现张力,即使只有80%甚至70%的把握,也要考虑追加犯罪数额;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不大的案件,则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证明标准,即使有90%甚至95%的可能,也不宜提起公诉。

      三要考虑有无起诉必要性。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犯罪者、无辜者”是两个极端,而大量案件属于中间地带,因此需引入“挽救失误者”的职责,寻求司法的平衡——对部分犯罪,在考虑事实、证据、法律基础上,还要考虑有无起诉必要性。其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如果一个公认的善举反而受到法律的惩罚,必然不能体现法律的正义。因此,对部分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检察官是否决定提起公诉需慎重对待。若机械地套用法条、司法解释,最终作出的决定群众难以接受的,检察官就要躬身反思。

      我国已进入信息化时代,整体犯罪结构中,暴力犯罪、街头犯罪占比急速下降,网络犯罪等法定犯占比迅速上升,相当比例的犯罪嫌疑人只是在经营、生活中因一念之差,甚至是生活所迫,而去“犯罪”。这些人虽然可能只被判处罚金,却因此被贴上了犯罪标签,影响其本人及家庭成员今后的生活,类似这样的情形是否都有必要起诉,值得思考。

      四要用足用好不起诉制度。在“追诉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挽救失误者”引导下,检察官应当对有起诉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对事实不清或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或绝对不起诉处理,对有挽救可能的偶然失足者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积极回应社会对公正、宽容、谦抑司法环境的期许。一方面,检察机关应落实罪刑相适应原则,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用足用好刑事司法政策,使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履行好追诉犯罪之人,保护无辜之人的检察职责,主动承担起法律守护人的角色,从而让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在检察工作中,让人民群众在新时代有更多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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