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何挺 张丽霞 |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之思考:基于风险控制理论范式的视角

作者简介  

何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张丽霞,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风险控制理论范式是以风险识别和风险降低为核心的理论体系,通过风险评估将风险因素与相应的干预措施相匹配,并进一步改变了国家犯罪控制责任的分配,为社会支持的引入奠定理论基础。英美等西方国家以风险控制理论范式为基础,调整了未成年人司法的整体理念,改进了社会支持的组织体系,引入精算风险评估工具,并促进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精准化发展。风险控制理论范式可以为我国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提供多方面的启示,包括:通过引入风险控制理念,突破惩罚和保护二元对立的困局并调和司法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的不同立场与理念;加强国家层面的指导和管理并建立多机构合作的组织体系;以风险为核心,将风险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估贯彻整个司法过程,开展围绕风险因素的精准社会支持实践。

关键词: 未成年人司法 社会支持 风险控制 风险评估 循证实践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规定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在场和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为社会支持力量引入未成年人司法领域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种社会支持力量积极寻找参与未成年人司法并发挥作用的合适路径,并进行了很多地方性的实践创新。虽然关于社会支持体系对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发展的重要性甚至不可或缺性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但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和以社会工作者为代表的社会支持服务提供者却往往在具体的司法流程和个案情境中面临困境:一方面,传统刑事司法系统对社会工作的“异物感”较强,对社会支持的整体需求与实际操作时的“格格不入”形成鲜明对比,社会支持如何深度嵌入甚至融入司法体系尚待进一步的探究;另一方面,各类社会支持服务的专业性有待提高,缺乏足够的专业支持。一些研究发现,各类社会支持组织提供的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服务在具体的司法环境中并没有产生实质的作用和影响,欠缺专业社会支持力量广泛介入的附条件不起诉、审前非羁押等制度在具体的落地过程中也出现各种问题。

事实上,除了资源不足、社会组织发育滞后等客观原因外,社会支持体系面临上述困境的一方面重要原因在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如何引入、对接社会支持的理论根基不足。我国研究者已经围绕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多角度和跨学科的探讨。有研究者从社会工作介入的角度出发,认为司法场域具有刚性特征拒绝外部事物的介入,以社会工作为代表的社会支持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中采取的是嵌入式的发展路径,嵌入式发展的理论基础在于两者的理念契合。有研究者则认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以教育矫治和回归社会为导向的制度设计,为社会支持的介入提供了理论依据,社会支持可以弥补成人刑事司法系统的不足,使其专注于提供办案专业化水平。还有的研究者主张从刑事司法理论、社会工作理论和本土文化寻找司法社会支持本身的理论基础,调和各自体系的价值理念和工作方法。现有的研究虽然在未成年人社会支持的理论基础上有所推进,但总体而言还是没有突破刑事司法体系和社会支持体系各自的理论场域。如果仅仅停留在价值理念的契合和工作方式的调和这一层面,社会支持体系可能仍然无法内化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稳定组成部分。进一步而言,即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仍然隐身于传统刑事司法的整体背景下,社会支持体系尚须在刑事司法的专业话语体系中找到其共同的理论基点和理论依据,只有如此才能为社会支持体系融入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奠定更为扎实的理论基础,提高刑事司法对于社会支持的接纳度和认可度。

近年来,英美国家未成年人司法采用以风险识别和风险降低为核心的风险控制实用主义改革路径,将传统的司法体系和社会支持体系深度融合,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未成年人羁押率和再犯率等核心指标都逐步下降。从“风险”概念出发的风险控制理论范式为未成年人司法中社会支持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新的视角,使得社会支持体系的引入能够“直击”刑事司法体系所最为关注的社会危险性概念和有助于实现犯罪控制的终极目的。该理论范式以“风险”为基点,将刑事司法系统的“危险性”与社会支持“保护性”因素统一纳入了风险控制体系。风险控制责任的分化还重塑了犯罪控制中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关系,为社会支持力量介入及其角色提供了理论性的阐释。有鉴于此,本文拟以风险控制理论范式为新的视角切入,考察风险控制理论范式对域外未成年人司法及其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影响,以之为参照提出若干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整体性、方向性的发展建议。

二、风险控制理论范式的新视角

未成年人司法一直在福利和惩罚两者之间寻找平衡,福利和惩罚理念的博弈,也反映在社会支持体系和刑事司法体系的关系中。但是风险控制理论范式的视角,在福利和惩罚之外,通过风险概念的演化在社会支持体系和刑事司法体系之间搭建了共通的预防理论体系,并通过责任分化的策略,将社会支持体系稳固地纳入刑事司法体系中。这实际上通过风险因素的识别、评估和分类,以风险评估这一核心为载体,影响司法裁量,使得社会支持体系和刑事司法体系深度融合。

(一)风险概念的演化:共通的预防理论体系

随着德国社会学家贝克“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风险”这一概念对社会科学各学科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风险”本身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根据风险社会理论,风险是指未来可能产生威胁的行为和想法,风险社会的主要任务是避免、减少和管理随着社会的现代化逐步出现的风险。在将风险社会理论引入刑事司法领域后,风险概念体现在累犯和假释等暴力犯罪预测的风险因素中。学者们对刑事司法中“风险”概念中包含的风险因素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存在着以静态风险因素为主的人为设定的人定风险和包含社会动态因素的结构主义风险的区分。但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对其进行定义,“风险”都指向未然之事,其本质是通过风险因素来预测未来某种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行为的严重性。美国学者克雷默及研究团队认为风险因素是一个在统计上与再犯相关,在时间上先于再犯的变量。刑事司法中的风险概念存在模糊性,不同学者对于风险因素也有不同的理解,但正是这些风险因素所代表的风险,在以国家为主导的刑事司法领域和以个体为服务重心的社会支持领域之间建立了一个共通的预防理论的桥梁。这个桥梁的基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风险个体责任的强化与社会支持以个体为中心的增权(empowerment,也译为“赋权”)理念具有内在统一性。随着风险概念的发展,犯罪风险也从传统的习惯性犯罪风险和非习惯性犯罪风险两分法,演进出了责任内涵,即风险个体的责任。风险个体可以通过改变态度、行为等以满足个体的犯因性需求,管理个体的犯罪风险。在这个过程中,个体控制犯罪风险的责任被强化。传统刑事司法对风险的控制不再围绕行为,而是开始关注犯罪人个体的风险因素。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风险概念的这种演进趋势则更为明显。因为未成年人司法中关注重点是行为人而不是行为,未成年人司法本质上是以行为人为核心的犯罪控制体系。从风险个体出发,涉罪未成年人需要承担与个体的风险因素相适应的犯罪控制责任。风险责任要素的演进也重构了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认识,更加强调未成年人犯罪个体的风险预防责任。有的学者也将其归纳为少年责任理念对少年保护理念的一种补充,并认为少年责任理念与以往少年保护理念强调少年利益和行为人的人格特征相比,责任理念更加关注少年行为背后的风险因素,强调社会、社区的安全、利益以及对受害人的保护和补偿。另一方面,增权理论是现代社会工作的重要理论基础,认为社会工作需要以个体对世界的认识以及个体所处的情景和需求为基础为其增权。个体层面增权理论的假设前提是个人对自己的改变负有责任。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社会支持本身就是增权的过程,通过社会支持为涉罪未成年人增权,使其承担犯罪责任,并通过增权使其复归社会。因此个体风险责任的强化与社会支持所要追求的增权效果具有内在统一性。事实上,美国“少年司法和预防犯罪办公室”的核心目标就包括为未成年人增权,使其对自己的犯罪承担责任,并通过增权使其过上富有成效和守法的生活。

其二,社会支持以风险因素为媒介影响司法的自由裁量权。随着风险因素理论的研究推进,除了传统犯罪学关注的风险因素之外,保护因素、责任因素也被纳入其中。这些因素并不是传统刑事司法话语体系中的概念,而是与广泛的社会支持体系密切相关,比如以涉罪未成年人的亲社会行为、稳定的社会支持为代表的保护性因素以及认知功能、治疗动机等影响干预措施的责任性因素等。这些因素的确定和识别需要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等多方力量的参与。一般而言,未成年人司法的司法者具有相对更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这些风险因素则使得司法者的自由裁量中所隐含的内容,比如严重性、社会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等,通过风险因素得以显性化。风险因素的识别、分类和评估以司法的自由裁量权为载体,将未成年人司法中关注的“危险性”和社会支持体系倡导的“保护性”纳入以“风险”为核心的预防理论体系。基于这一路径,社会支持体系得以经由“风险”因素的预防为媒介,介入司法话语体系,影响司法者的自由裁量。

(二)风险控制的模式:以风险因素预防为核心的国家犯罪控制责任分化

除了风险概念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引入和演进,以风险识别和风险降低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模式也被引入刑事司法。这一风险控制模式实际上以公共卫生与健康领域的疾病风险防控模式为范本。在疾病风险防控模式中,通过识别风险因素和保护性因素,划定风险等级,来制订相应的干预计划防控疾病。疾病预防的干预以社区为基础,通过个人、家庭、社区各部门等进行分层级合作,具有普遍预防和前端预防的特征。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的风险控制责任开始分化,社会学学者称之为“社会的消亡”,具体是指国家不再是社会福利和其他社会问题责任的唯一承担者,而是让渡一部分国家权力由社会力量来承担,鼓励以社区为基础的合作关系,鼓励自我监管,国家进行远程的监管。这实际上体现了国家风险控制责任分化趋势。

这种趋势在刑事司法领域也有体现。1992年Feeley和Simon提出的新刑罚理论,认为传统的刑事制裁范式已经发生改变,不再强调个体的制裁效果,而是强调从整体上对危险群体进行识别、分类和管理。这种预防和管理导向的风险控制,淡化了刑事司法和其他社会控制之间的间隔。英国学者Garland进一步指出新刑罚理论影响了主权国家进行犯罪控制的策略。他认为在风险社会,犯罪风险也变得如交通事故一样普遍,犯罪控制也成为一种需要计算和管理的风险。在对犯罪进行控制的过程中,国家普遍采取了一种责任化的策略。传统刑事司法中的警察、法院和监狱等国家机构,不再是犯罪控制的单一承担者,社会力量也是对犯罪风险进行非正式控制的重要参与者。国家鼓励地方机构协调各方力量,对犯罪进行非正式的控制。风险控制的责任主体也由传统的刑事司法机关扩展到社会支持力量。国家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将部分刑事司法职能转介给社会力量或者商业公司。

风险控制模式对未成年人司法的影响则更为明显。通过风险因素的识别,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评估和分级,在符合传统刑事司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对于高风险的未成年人加强风险控制,对低风险的未成年人则尽量转移出刑事司法系统或采用福利保护的方式进行教育挽救。这一模式以风险因素的识别、评估和干预为基础,在福利和惩罚之外,开辟了未成年人司法的第三条路径。这一路径更具体地诠释了风险控制的社会化趋势,在这一过程中,社会支持力量围绕风险因素和风险控制被广泛地纳入未成年人司法体系。通过风险的识别和分级,以不同风险水平为基点,司法体系和社会支持体系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承担未成年人犯罪控制的责任。风险因素识别和评估以及相应的干预更是以社会支持体系为主力。此外,风险控制理论范式也突破了传统犯罪学理论探究犯罪原因的执念,通过实证研究在可能的犯罪风险因素和犯罪之间建立了科学关联,也进一步促进了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的发展,并在未成年人司法的理论研究者和未成年人司法实务的实践者之间搭建了桥梁。

(三)风险控制的核心:风险评估

在风险控制模式之下,风险评估是对风险水平进行分级分类的核心,是社会支持体系与司法体系深度整合的关键一环。风险评估并不是新的事物,观护官、缓刑官、假释官、心理学家以及其他社会支持参与人员,很早就通过临床访谈、社会背景调查等方式对罪犯的犯罪风险进行评估。随着风险因素研究的推进,统计技术被应用到风险评估中,根据不同风险因素与犯罪风险的相关性,利用回归模型建立精算风险评估工具,可以更加高效和准确地对未成年人的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级和评估并与相应的干预措施相匹配。如何定义风险,如何确定风险因素,也影响着风险评估工具的选择和使用。目前风险评估已经从第一代的临床评估、第二代静态风险评估、第三代动态风险评估发展到了第四代结构化风险评估。第四代结构化风险评估,在精算评估基础上,纳入风险个体的责任性因素,增加风险个体在风险评估和控制过程中的参与,并扩大了以社会支持主体为代表的评估者的专业裁量权。

某种角度来说,风险评估是专业社会支持力量介入司法体系的媒介,可以提升社会支持的专业水平,提高司法者对支持服务的认可度。由客观、理性并以循证研究为基础的风险评估使得司法者自由裁量的决策过程更加公开,标准化的风险评估也更符合科层式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公正的准确性。在以复归社会为主导理念的未成年人司法中,风险评估的这一特征更容易被司法者所接受,提高他们对社会支持机构所提供的服务的认可度。风险评估的引入还使得未成年人司法向更前端和更广阔的范围推进,风险的分级评估也促进了未成年人转处和非监禁化的正当化,未成年人的转处和非监禁化又进一步为社会支持力量的介入提供了正当的理由。可见,围绕风险评估这一核心要素,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司法体系和社会支持体系得以进入一个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

三、风险控制在域外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中的体现

事实上,风险控制理论范式对西方工业国家未成年人司法影响深远,开启了未成年人司法新的改革浪潮。从风险控制理论范式出发,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在以风险为核心的共同预防体系内与传统司法体系有序协作,共同致力于少年福祉。以下主要从未成年人司法整体理念的调整、社会支持组织体系的改革、风险评估的广泛引入以及社会支持项目精准化四个方面来呈现风险控制理论对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影响。

(一)未成年人司法整体理念的调整

风险控制理论范式对整个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影响巨大,直接体现为未成年人司法整体理念的调整。未成年人司法不再单纯地强调保护或者强调惩罚,而是从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的角度,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整个体系的核心目标。这一理念的调整,从宏观上将社会支持纳入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使得司法体系和社会支持体系将犯罪的预防和控制作为共同的行动准则和核心目标。很多国家都直接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相关法律中,确立了预防的理念,并以此为基础在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整体架构中明确社会支持力量的参与。英国1998年《犯罪和社会失序法》(CrimeandDisorderAct1998)确立了英国现行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基本框架。该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心目标,并要求所有参与未成年人司法的机构和个人都应该以该目标为行为的指南。该法还在第38条中详细阐述了地方政府负责向未成年人司法提供支持服务,地方政府设立专项基金,与警察、观护、医疗卫生等机构和组织合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中的未成年人提供庭外警告、保释、合适成年人在场、观护等全方位的支持服务。加拿大2003年《青少年刑事司法法》(YouthCriminalJusticeAct)在序言明确指出社区、家庭、父母和其他与未成年人发展有关的人和机构应通过多学科的方法,采取合理的步骤,通过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来预防犯罪,回应未成年人的需求,向有犯罪风险的未成年人提供指导和支持。该法还在指导原则中明确表明支持将罪错未成年人转介到社区的项目和机构中以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

(二)社会支持组织体系的改革

风险控制模式的引入对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组织体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采取责任分化犯罪控制策略,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同时加强了国家层面的统一指导和监督。二是吸纳多机构的组织和人员,将社会支持组织从原有的单一社会工作机构发展到多机构的合作。社会支持组织体系的改革提升了未成年人司法中的社会支持服务的综合性和规范性。

1.国家层面的指导和监督

很多国家都在国家层面建立专门的机构,指导全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比如,英国在司法部下设了青少年司法委员会(YouthJusticeBoard)指导和监督整个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运行,并通过制定国家标准指导各地青少年犯罪小组(YouthOffendingTeams)等社会支持机构的支持服务。2019年青少年司法委员会发布最新版《青少年司法服务标准》以指导和促进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发展,除了合适成年人服务、受害人服务等的国家标准,还明确了社会支持在法庭外、法庭内、社区、安全管理设施、转移和安置过程等不同司法阶段的服务标准。在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没有联邦层面统一的未成年人司法和社会支持体系,但是联邦和州政府也努力加强国家层面对未成年人司法支持服务的统一监督和指导。美国《少年司法和罪错预防法(JuvenileJusticeandDelinquencyPreventionAct)》设定了未成年人司法与预防犯罪服务的联邦最低标准和核心要求。各州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服务必须遵守该法规定的联邦未成年人司法的四个核心标准,才能获得联邦资金的支持。此外,美国也设立了一个类似英国青少年司法委员会的机构:少年司法和预防犯罪办公室,其使命是联合不同领域的专家,共同致力于改善未成年人司法的政策和实践,帮助和支持各州、各地方以及部落司法辖区实施有效的未成年人司法支持服务,保护公共安全。

2.多机构合作的支持组织体系

各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来自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工作者一直是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的主力。但是在风险控制模式中,单一类别的机构已经不能应对多元风险因素带来的挑战,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纳多机构合作的策略。多机构合作策略由英国犯罪学家乔克·扬(JohnYoung)教授提出,他认为针对不同的犯罪风险因素,需要由不同的机构参与犯罪控制。比如盗窃未成年人和吸毒未成年人,就需要不同的机构介入。他认为应该根据犯罪发展不同阶段的影响因素,由不同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实行相应控制干预措施。多机构合作的策略最为典型的代表就是英国的青少年犯罪小组。英国《犯罪和社会失序法》对未成年人司法支持体系进行了创新性的组织体系改革。根据该法要求,各地方政府必须成立由警察、法院、缓刑、社会服务、教育、医疗等多部门派出的专门工作人员组成的青少年犯罪小组。根据英国学者的研究,在青少年犯罪小组成立以前,社会工作者是社会支持的主体,青少年犯罪小组成立以后,社会工作者的比例下降,社会支持组织的人员构成开始多样化。青少年犯罪小组通过跨部门、跨专业的合作,以风险因素的识别、评估和干预为基础,可以满足未成年人多样化需求,并进一步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比如青少年犯罪小组中有法庭部门的人员,可以负责青少年犯罪小组和法庭相关事宜的沟通,如涉罪未成年人有教育方面的需求,教育部门工作人员将发挥作用。再如,丹麦建立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SSP机制,分别代表学校、社会和警察,是包括社会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文化事业管理部门、警察、监狱和看守部门、戒毒所、社会团体、教育家、思想教育工作者、心理咨询师、普通学校、职业学校等多领域合作的犯罪预防机制。

(三)风险评估的广泛引入

风险控制理论范式对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最直接的影响是风险评估的广泛引入。风险评估是围绕风险控制开展的改革中关键的一个环节,是社会支持体系介入司法体系的直接体现和重要载体,并影响到各个阶段的司法决策。

风险评估工具的引入改变了社会支持提供者对风险因素的采集和判断方式,风险评估中涉及的风险因素与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有重叠之处,但是收集这些风险因素和资料的理由和用途并不相同。风险评估工具的研发是建立在多学科多部门合作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实证研究确定涉及的风险因素以及不同风险因素在整体风险水平中的比重。英国青少年司法委员会在成立之初,就研发了风险评估工具Asset,随着研究和实践的推进,进一步研发了AssetPlus。改进后的该工具加入了自我评估和基础调节部分,并根据不同司法阶段的特征,划分为不同的模块,例如恢复性司法、转处、保释、羁押等。青少年犯罪小组采用统一的风险评估工具,根据不同的阶段选择不同的模块,对未成年人的再犯风险、对自己和对他人的风险进行评估。风险评估的结果被纳入社会调查报告,并成为社会调查报告的核心组成部分,进而影响审前处置、保释、法庭裁判及最终司法处置等司法过程。在美国,随着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的发展,风险评估的作用也日益凸显。美国《少年司法与罪错预防法》2002年修订时就要求未成年人司法专家帮助各州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协助司法人员对罪错少年进行适当的处置。各州政府开始逐步推进全州统一的风险评估工具,并将风险评估纳入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未成年人处遇的核心参考。根据美国未成年人司法GPS在线数据库的统计,截至2017年,美国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将风险评估纳入观护工作,其中有38个州在州层面使用统一的风险评估工具。

(四)社会支持项目精准化的发展

在未成年人社会支持服务体系的最终端,是具体的社会支持服务项目,一般都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由社会支持体系具体开展。风险控制理论范式的引入,对具体的社会支持服务项目也产生了影响。因为社会支持服务项目最初本着福利救助的理念广泛发展,但是结果却面临“nothingwork(没有什么是有用的)”的质疑。以未成年人具体的风险因素的预防和矫正为目标的循证项目开启了未成年人司法循证实践的改革。循证实践在制定政策和购买服务的政府、提供社会支持服务的实践者和未成年人司法研究者之间搭建了桥梁,本质是通过研究机构对各类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服务项目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由政策制定者根据循证评估结果选择最佳项目予以支持和推广来推进未成年人司法的社会支持。它的突出特征是高效和经济。高效体现在研究者和实践者有效互动来实现社会支持服务项目的有效性。社会支持项目的有效性体现在是否再犯、目标行为是否改善等方面,其中再犯是评价社会支持项目有效性的核心指标。在美国的研究机构已经形成一些有效项目的清单,指导各州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服务项目的推广,为社会支持体系提供经过科学评估被认为有效的社会支持实践方法,例如“少年司法和预防犯罪办公室示范项目指南”和“预防暴力犯罪蓝图计划(BlueprintsforViolencePrevention)”等。目前在联邦拨款的支持下广泛开展的循证项目包括功能性家庭治疗(FunctionalFamilyTherapy)、多系统治疗(Multisys-temicTherapy)、多维治疗寄养(MultidimensionalTreatmentFosterCare)和护士—家庭伙伴关系(Nurse-FamilyPartnership)等。经济主要体现在经济成本上,循证实践能有效改变政府的购买决策,确保政府财政投入的有效性。美国学者的研究表明,在一个证实有效的项目上投入1美元,可以给纳税人节省7—10美元。

四、风险控制理论对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启示

如上所述,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基于风险控制理论范式对其未成年人司法的理念与实操进行了适度的调校,使司法系统与社会支持系统得以围绕共通的“风险控制”更为协调地运作。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及社会支持体系均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虽然面临的问题不同于未成年人司法发育较为成熟的国家,但风险控制理论范式及其指导下的具体做法仍可以为我们提供多方面的启示。

(一)风险控制理念的引入

未成年人司法长期以来都面临着“保护”与“惩罚”、“康复”与“制裁”等指导理念的矛盾与平衡,这一点在未成年人司法发育较为充分的国家如是,在我国亦如此。近年来,随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实践的推进和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屡有发生,这些指导理念上的矛盾冲突呈现出加剧的趋势。这些矛盾冲突加剧的背后其实蕴含着社会转型时期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保护之间看似“此消彼长”的紧张关系。从这一角度来说,风险控制理念的引入恰恰可以突破“保护”与“惩罚”二元对立的困局,提供一种使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保护“共赢”的思维方式。一方面,风险控制并非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否定,实际上是在准确评估涉罪未成年人的风险并在全程掌控涉罪未成年人的风险因素的前提下对其进行的精准化的保护,这种保护较之于单纯基于福利理念的泛化保护可能因更具针对性而质量更高。此外,风险控制很大程度上也是建立在强调对涉罪未成年人转处和非监禁化这一前提之上的,因为将未成年人投入监狱后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就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风险这一概念的提出本来就是对“未然之事”的关注,风险控制旨在防止涉罪未成年人转处和非监禁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危险性”,其对社会保护的关注不言而喻。而且,风险控制模式通过对风险控制责任的分担以及对未成年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强调,也更有助于对风险的控制以提高对社会的保护。因此,风险控制理念的引入有助于我们采用一种更为综合多元的视角来看待未成年人司法中的“保护”与“惩罚”之争,对于厘清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发展的整体发展方向无疑具有重要的启发价值。

更宏观一点来说,以风险控制为指导理念的未成年人司法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亦具有重要的价值。“少年司法制度总的功能,应当是在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促进加强社会治理。”中共中央第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其中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是防范化解风险、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迫切需要。可见,风险控制理念的引入还有助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与国家整体治理体系的对接。

风险控制理念引入的另一方面价值可能还在于调和司法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的不同立场和工作理念。不难想象的是,以社会工作者为代表的社会支持系统和以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司法系统有着不同的知识背景、基本立场和工作理念,而这些不同的立场和理念在围绕涉罪未成年人共同开展工作的时候时常会发生碰撞,这一点在我国社会支持刚刚涉入刑事司法的情况下表现得可能更为突出。笔者在实地调查对司法人员和社工进行访谈时,常常感受到司法人员基于法律规定所秉持的监督管理立场与社工基于其专业所秉持的自愿支持立场之间的冲突。风险控制理论的核心——“风险因素”或许恰能为双方提供一个沟通彼此工作的“立足点”。对于司法人员而言,涉罪未成年人所具有的风险因素(及其相应的表现行为)以及变化情况无疑是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监督管理、调整相应司法措施以及作出最终裁决所关注的重点;对于社会工作者和其他支持体系的服务提供者而言,他们的工作重点正在于密切关注涉罪未成年人风险因素的全流程变化,并经由内在动力和外在环境两个方面支持涉罪未成年人降低甚至消灭其风险因素。在这一过程中,风险因素可以成为司法人员、社会工作者、涉罪未成年人以及其他需要参与其中的多元机构、人员的共同“着力点”,各方都可以按照自己的立场和理念围绕风险因素开展工作。当然,这种理想的状况还需要实践的检验,并可能需要建立在围绕风险因素而设计的未成年人司法流程以及各方对其他方工作的理解基础之上。

(二)国家指导管理与多机构合作的社会支持组织体系

自2010年六部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到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共青团中央签署《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已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但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这一过程中,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成为这些探索中的一条主线,各地通过孵化、培育、对接、购买服务等各种因地制宜的方式将社会工作者引入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流程,承担起社会调查、帮教等一系列社会支持服务。如果以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公布的40个试点单位的情况为例,可以发现我国现有的社会支持体系机构背景比较单一,社会工作事务所的比例很高。

社会工作者毫无疑问是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的主要甚至最重要参与者,其重要性已被我国实践所证明。但是社会工作者在具体个案的支持服务中,并非能够“包打天下”。正如风险控制理论所强调的,每个涉罪未成年人都有其独特的风险因素,在教育矫治的过程中还要考虑到个别化因而多样化的犯因性需求、保护性因素和责任性因素等众多因素,社会支持服务需要考虑到这些不同的影响其风险的因素,并精准地对接不同的支持资源,其中还包括一些相对更为专业和资源更为缺乏甚至垄断的教育、医疗等方面。这也是前述西方国家开始在国家控制犯罪责任分化的基础上推进多机构合作的社会支持组织体系的原因所在。在我国,在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社会支持服务时需要链接其他社会资源时,社会工作者通常还面临更为特殊的困难。我国社会工作起步较晚,社会团体和非营利组织不发达,社会工作本就在政府主导的体制“夹缝”中生存,没有获得独立的社会服务空间,故而社会工作者很难在支持服务过程中开发或者链接多种支持资源。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推进在重点扶持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同时,也应当加强对多背景、多类型机构合作参与机制的建设,使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真正成为一种“体系”。同时,还应当从国家层面加强指导和监督,使自上而下的推动与自下而上的探索相得益彰。

具体而言,在国家层面可以借鉴英国和美国成立类似青少年司法委员会的机构或者组织,吸纳各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进行宏观性的政策指导和监督,主要可以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确立社会支持服务的国家标准。事实上,我国已经开始国家服务标准的探索,2019年以来,首都师范大学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等的委托,已经开始全国性“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标准”的研发工作。这种全国性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注重多部门多机构的参与,并在明确国家标准的前提下,给予支持主体一定的自主探索创新的空间。第二,加强循证研究和技术支持。一方面,应当统筹各地实践探索并集中研究力量,研发统一的风险评估工具并根据实践推进不断升级,为司法决策和确定风险因素开展精确性的社会支持服务奠定基础。另一方面,还应当加强对各地开展社会支持服务进行循证评估,总结在降低再犯率和提升回归社会率方面有效的方式方法并进行推广。严格来说,我国基本尚无对社会支持项目的效果进行科学的评估,社会支持项目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在社会支持体系发育的初期,固然需要鼓励其多元化的发展,以满足实践的需求。但是随着社会支持体系的发展,势必需要围绕再犯、成本效益、社会防卫效果等对社会支持项目进行科学的评估和管理。第三,在国家层面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并明确资金使用的总体原则和方向,提升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资金使用的效益。

在地方层面,则可以采取多机构合作的组织策略,调动政府各部门和多种社会资源参与。在我国,社会组织虽然发育相对较慢,但多样化的社会资源只要愿意发掘也能有所收获。可以借鉴前述英国的青少年犯罪小组,设立地方性的多机构合作组织,在社会工作机构之外,纳入公安、检察院、法院、社区矫正、教育、医疗、社区等相关机构以及更为多样化的社会资源代表。多机构合作组织相当于多部门联合诊断和治疗中心,可以针对不同的风险因素,由不同的机构或个人来进行应对,并通过跨领域的合作迅速调配资源,对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作出综合性的反应。

(三)风险因素与风险评估的全程贯穿

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中存在着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险性等与风险相关的概念,但是尚未确立风险的概念以及建立在风险概念基础之上相应的风险评估。借鉴前述风险控制理论范式和相应实践,我国可以以风险因素为核心,将风险评估在未成年人司法的全流程中予以贯穿。

第一,以风险因素为核心,完善社会调查制度。从域外风险评估的实践可以看出,风险评估与社会调查制度存在一定的重合,也可能改变和替代社会调查的原有内容。社会调查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现阶段的社会调查仍然是以临床访谈为主的综合评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风险因素关注不够,且缺乏对专业风险评估工具的运用。笔者认为,可以借鉴风险控制理论来重新审视社会调查的方式和内容,将涉罪未成年人的风险因素作为社会调查的重点内容,围绕风险因素进行风险评估,使社会调查报告成为后续司法程序中风险因素预防和干预的起点。其中,研发我国本土的未成年人风险评估工具至关重要。风险评估工具的研发不能照搬国外工具,而是应该结合本国、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并经过严格的实证检验。风险评估工具的研发还需要注重多部门跨领域的合作,风险评估工具的研发需要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社会支持服务机构等的共同参与。域外学者研究表明,法官、检察官等的参与会提高他们对风险评估的接受度和认可度。

第二,公安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需要对风险因素和风险评估进行全面和全流程的把控。风险控制理论范式使传统司法中隐含于司法者自由裁量的风险因素得以显性化,这就要求司法者在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必须重视风险因素和风险评估,并全面、全流程地予以体现。具体来说,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在立案、适用强制措施、起诉或不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等全流程的程序中,将涉罪未成年人的风险因素和风险评估作为动态性的重点考虑因素,后一阶段的处置应当考虑涉罪未成年人风险因素和风险级别的变化,并根据风险的现状与变化趋势调整相应的司法措施或者处置方案。对于风险因素可控和风险水平较低的,或者风险因素和风险水平已经出现积极变化的,应当在不同阶段尽量采取转处或非监禁的处置措施,比如非羁押措施、附条件不起诉和观护等,而这些社会化的处遇措施的具体要求也要围绕风险因素进行设计。例如附条件不起诉的所附条件和观护的帮教和监督考察内容都应当体现出风险控制的要求。

第三,社会支持主体应当基于风险评估的发现并围绕风险因素为未成年人提供精准的支持和矫治。根据风险控制理论范式的要求,真正有效的支持服务应该围绕其风险要素展开,并能够降低涉罪未成年人的再犯率。因此,社会支持体系所提供的服务不仅应该基于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而具有针对性和个别性,更应该具有精准性,“直击”导致其涉罪的和可能继续导致其涉罪的风险因素。社会支持的提供者应当与办案人员和其他社会资源的代表通力合作,共同围绕社会调查和风险评估所识别的风险因素对未成年人提供支持和矫治,致力于在提供社会支持的过程中降低甚至消除风险因素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从另一方面来说,鉴于未成年人的风险状况可能随着环境、诉讼阶段等变化而发生变化,这种精准的支持和矫治还应当具有动态调整的特征。例如,根据英国未成年人司法支持服务的标准,青少年犯罪小组需要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情况,及时跟进评估,间隔三个月就须重新评估。动态的风险评估可以根据未成年人本身的风险因素,调动未成年人本身的力量来开展精准的帮教,以达到改善和预防的目的。因此,需要开展动态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调整支持和矫治的方案,使之具有动态精准性,这与前述公安司法人员对风险的全流程把控也是一致的。整体而言,我国目前的社会支持服务大多仍停留在“陪伴式”或者“日常监管式”的状态,较之风险控制理论所要求的动态精准性差距较大。这一方面可能是我国社会支持体系今后发展需要予以着重关注的,毕竟只有通过有效的支持和矫治降低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率和提高复归社会率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支持参与未成年人司法的最终目标。

结语

风险控制理论范式的核心是一种以风险因素为基础的、面向未来的预防体系,这一理论范式可以使司法体系和社会支持体系深度融合。毫无疑问,风险控制理论范式也有其不足,研究者们对风险因素预防以及风险评估的质疑和批评一直都存在,比如隐含的种族歧视、对专业自由裁量的侵蚀和对未成年人本身参与的忽视等,这一理论本身也在不断地探索以修正和改进。本文从风险控制理论范式的视角进行的思考也只是希望提供一个观察和反思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如何发展的新的视角,或有益或偏误,都需要后续更多的研究和实践来检验。

* 本文原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0年第2期86-103页。受篇幅所限,删去原文所有注释。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2019年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培训班开班
首批委托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工作单位名单
最高检首次邀请社工专家出席新闻发布会,意味着什么?
全面构筑城市风险治理体系
最高检:十三五将建立健全未检工作体系和业务类别
阜平县检察院与共青团阜平县委共同成立“阜平县护蕾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