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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师猥亵儿童,法院宣告终身从业禁止!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审结了一起家庭教师因猥亵儿童被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案件。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从业禁止意见》)出台后,闵行区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从业禁止的刑事案件

案情介绍

被告人李某某担任年仅13岁的被害人的家庭教师,每周为被害人补课。其间,被告人李某某以隔衣触摸、身体碰蹭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

后经被害人家属报警,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图片源自网络

法院判决

经审查,上海闵行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被害人的数学家教,在辅导功课期间,对幼女学生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李某某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依法应对其从业范围予以限制。

为保障儿童身心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禁止被告人李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三个明确

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

2022年11月起实施的《从业禁止意见》,从以下方面落实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

一是明确从业禁止裁判规则。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实施的系性侵类犯罪,应当对其宣告终身从业禁止。

《从业禁止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二是明确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职责分工。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如再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将不予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如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解聘。对于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司法机关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

三是明确织密惩治法网的具体办法。本案中,上海闵行法院按照规定将裁判文书送至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对李某某进行处理。

《从业禁止意见》规定,所有教职员工犯罪案件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法官说法

赵宇翔

上海闵行法院

刑事审判庭法官

1. 关爱未成年,犯罪零容忍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为少年儿童提供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应当对其关心关爱,守护其健康成长。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必须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惩处。与此同时,还应严格执行从业禁止规定,切实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司法原则。

2. 终身从业禁止,法律之盾护成长

终身从业禁止规定有利于向全社会宣示,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通过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避免出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职业人员犯罪后隐瞒犯罪情况继续从业的情况,为未成年人保护增加“隔离带”和“防火墙”,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3. 家、校、社携手,织密安全网

此外,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尚未发育成熟,在遭受侵害后,可能因恐惧或其他原因无法及时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好入职查询义务,严防“害群之马”进入教师队伍。家长在为孩子选取培训教师时,应到正规的培训机构,一旦发现孩子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时,注意保存证据,及时报案。

专家点评

吴  琼

第十届全国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协婚姻家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合力建设平安清朗成长环境

共筑未成年人保护立体屏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保障未成年人免遭侵害,《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从业禁止规定》逐渐对法网织紧织密,堵塞有前科的犯罪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再次犯罪的可能。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家庭教师可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身份优势,对年仅13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性质恶劣,给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伤害。上海闵行法院作出的终身从业禁止判决,让被告人明确知晓从业禁止范围的同时,督促用人单位更好落实入职查询义务。

建设平安清朗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共筑未成年人保护的立体屏障。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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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文字:赵宇翔、陈帅

摄影:顾颖婷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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