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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推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促进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加强课程(含精品课程等)建设,推动课程体系改革与教学内容更新,保证课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是学校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课程建设分两个层次:一是常规课程建设,主要是学院部进行建设;二是精品课程建设,精品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是学校组织开展课程建设的重点内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全校的课程建设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具体负责。各院部的课程建设工作在主管院长(主任)的领导下,由院部教务办(教学干事)具体负责。

第四条 教务处的职责: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负责制定全校课程建设的管理文件、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建设工作进度;协助各院部进行相关课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协助主管校长处理课程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院部职责:制定院部课程建设管理细则;制定院部课程建设规划;具体实施课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等。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六条 制订课程建设规划。各院、部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与定位以及特色专业建设要求,制订本院部课程建设规划,合理安排精品课程建设工作,以精品课程建设带动其他各课程建设,通过精品课程建设提高学校整体课程教学水平。
    第七条 加强教学队伍建设。精品课程一般是由学术造诣较高、具有丰富授课经验的教授主讲,通过精品课程建设逐步形成一批结构合理、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课程教学队伍。
    第八条 改革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精品课程的教学内容要充分与及时的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应广泛吸收先进的教学经验,积极借鉴与应用优秀教学成果,体现新时期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对本学科本专业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
    第九条 合理使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更新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和手段。精品课程网站上本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以及网络课件、授课录像等都必须实行开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第十条 重视教材建设。精品课程所采用的教材必须是系列化的国家级优秀教材和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精品课程主讲教师应力争自编优秀教材,加强制作优秀的多媒体课件。
    第十一条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精品课程主讲教师应主持和设计实践教学环节,大力改革实验教学的形式和内容,开设综合性、创新性实验。高度重视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实践教学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要求

1、申报立项的课程原则上要求是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量大面广的专业课。
    2、申报“精品课程”的课程要求连续开设了3年以上,一般至少已经面向两届学生开设。
    3、课程负责人原则上要求具有教授职称,要求建立有结构合理、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优良的课程教学团队。
    4、申报课程的有关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践(实验、实训、实习)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材料已经上网。
    5、申报课程至少 3位主讲教师(包括课程负责人在内)每人不少于45分钟的现场教学录像。申报国家级、省级的精品课程必须按照“国家、省级精品课程教学录像上网技术标准”制作。
    第十三条 申报办法
    1、校级精品课程申报由课程负责人向本院部申请,填写申请表,各院部认真审核与推荐,填写汇总表,统一报送校教务处。
    2、校级精品课程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1月30日。

3、各院部开展的课程建设工作由各院部按相关规定进行有关课程建设工作。

第四章  评审与管理

第十四条 教务处根据申报课程建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网上评审和到院部进行教学考察(如听课、征求学生的意见等)。
    第十五条 教务处汇总专家网上评审结果与有关材料后,报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无异议,将由学校批准立项为“长安大学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同时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的评选。
    第十七条 由学校教网中心、各院部与课程负责人保证“长安大学精品课程”在网上的正常运行、维护和升级管理。
    第十八条 教务处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长安大学精品课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与评审,检查分为网上检查和随堂听课等。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九条 长安大学精品课程视为职务作品。凡申请长安大学精品课程评审的主讲教师将被视为同意该课程在享受“长安大学精品课程”期间,其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自然授予学校。精品课程要按照规定上网并向学校免费开放,课程负责人及授课教师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六章  资助与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对“长安大学精品课程”提供经费资助。资助经费在院质量工程启动经费中列支,各院部可根据每门校级精品课程上网内容的多少和维护、升级情况适度调整资助额度。

第二十一条 获得各级精品课程的,学校将进行奖励,并作为教师聘任的重要条件之一。具体奖励按照《长安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办法》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精品课程与特色专业、教学名师、教学团队等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相衔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长安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长大教〔2003〕24号)、《长安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长大教〔2004〕13号)和《长安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长大教〔2004〕25号)文件终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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