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发文要求补充资本,年内报送未来三年规划
杜卿卿
为了大步释放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力,监管层正在抓紧“上保险”——要求证券公司做好资本补充,以便放手加杠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昨日向证券公司下发通知,要求券商在12月31日前向中证协报送未来三年的资本补充规划。
有券商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此前证监会[微博]主席助理张育军已经召开过内部会议,表达了对券商加杠杆的鼓励态度,当时也透露将在近期要求券商上报资本扩充计划。
一家券商的非银金融分析人士对本报表示,资本扩充计划本质上就是加杠杆计划,需要考虑目前有多大的融资空间,以及未来通过何种方式去融资等。
“加杠杆方式有很多,券商各有优势。”该分析人士称,加杠杆有风险,券商需要有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另一方面各家券商工具创新能力不同,可以调配的资源有差异。他预计,在加杠杆的过程中,证券公司会出现较大分化。
年底为限
13日晚间,中证协发布《关于证券公司报送资本补充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券商资本补充规划的内容提出详细要求。
中证协要求,各证券公司对资本管理和补充给予重视,年内必须通过经董事会批准的三年资本补充规划。根据《通知》,券商必须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向中证协报送切实可行的未来三年资本补充规划。
具体而言,要求三年内要将资本至少补充一次,部分资本实力较弱或资本实力与业务规模不匹配的公司应在一年内补充资本一次。
同时,要求证券公司资本补充规划要与公司战略定位相结合、与改善公司治理和股权激励相结合、与创新业务发展相结合、与客户结构相结合、与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根据《通知》,证券公司需要提交的资本补充规划至少需要包括:公司的资本政策、内部资本充足目标,规划期内预计的资本占用和资本需求,资本补充触发条件,资本补充工具和资本补充渠道的可行性分析,对资本充足性和资本质量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因素。
据本报梳理,《通知》对证券公司资本补充的要求并非新规定,而是再一次“强调”。9月26日,中证协就已发布实施《证券公司资本补充指引》,要求券商在“达到资本补充触发条件”时,要根据资本规划启动资本补充计划。
触发条件包括无法满足资本充足标准的监管要求、压力测试结果显示需要启动资本补充、发生流动性危机等。
触发条件后,券商要限制资本占用程度高的业务发展、采用风险缓释措施,以及制定资本工具的类型、发行规模、发行市场、投资者群体、定价机制以及相关政策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其中已发行资本工具附有减记或转股条款的根据约定或监管规定进行减记或转股。另外,还要调整资本补充期间分红政策,根据需要暂缓、推迟或免除向股东分红。
从《通知》内容来看,是监管层对券商风险约束的强化。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设定业务底线的另一面,正是在鼓励券商将目前的业务空间做满,并寻求进一步的扩展。
加杠杆有空间
在证监会层面,此前也已通过多种方式传达出希望券商补充资本、扩大杠杆的声音。9月19日,证监会曾发布通知鼓励证券公司进一步补充资本,并表示将清理取消有关证券公司股权融资的限制性规定。
方式上,鼓励证券公司通过IPO上市、增资扩股等方式补充资本,以确保业务规模与资本实力相适应、公司总体风险状况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另外,还将适当降低持股5%以上入股股东及信托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要求,并对入股股东长期投资规模不再作出要求。证监会也鼓励证券公司通过利润留存补充资本,并支持证券公司探索发行新型资本补充工具,如优先股、减记债、可转债等。
对于资本实力不足、风险覆盖率(净资本比风险资本准备)低于200%或者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低于120%(2015年6月30日前低于100%)的证券公司,证监会要求其杠杆倍数(总资产比净资产)不得超过5倍。
“虽然这是从‘反面’提到了一个5倍的概念,但这是证监会领导表态中第一次提到券商的杠杆可以做到5倍。”前述分析人士对本报表示,目前券商普遍杠杆倍数在1.5~2倍,如果将客户保证金业务部分纳入,目前券商最高的杠杆倍数也只有3倍,“加杠杆的空间还很大”。
该人士分析称,证券公司常规业务可以做短融、公司债、次级债等,进一步还可以从债务融资工具、资本性负债、银行授信等方面做大杠杆倍数。“如果公司债、次级债还有发行空间的话,肯定是要发的。但是这些用到上限就不能发了,否则就触犯现有规定。”他预计,很快就会有新的金融产品衍生出来。
按照之前的监管办法,证券公司净资本监管主要有四个指标: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不过有证券公司内部人士表示,目前监管层已经在针对放松监管指标征求意见,未来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产”监管指标或将由现行的“≥40%”调整为“≥20%”,“净资本/负债”拟由现行的“≥8%”调整为“≥4%”,“净资产/负债”拟由现行的“≥20%”调整为“≥10%”。下调净资本监管,将为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扩张及杠杆率提升创造更大空间。
有业内人士对本报表示,从监管层目前的态度来看,大型优秀券商将杠杆倍数做到8倍也是允许的。不过也有证券业内人士表示券商扩充资本、提升杠杆是市场化行为,杠杆提升随之也会产生风险的扩大。
“市场风险小,券商自然敢放杠杆,但是现在让做也不敢做。”一家券商风控部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扩充资本是必要的,但太高的杠杆倍数预计短期内不会出现,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程序会对风险和收益作出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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