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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研究】银行业大资管时代经营策略的必然选择——对农信社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思考

  资产证券化作为二十世纪全球金融业重要的业务创新,为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提高了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发展迅速。近年来,我国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及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亦相继发行了多期证券化产品,资产证券化的浪潮席卷全国。作为“三农”金融主力军的农信社(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是作证券化业务的旁观者,还是勇当市场的弄潮儿?值得每个农信人深思!


  一、从形势发展和政策引导情况看,标杆农商行先行试水,农信社资产证券化业务暂行暂近


  (一)资产证券化相关制度陆续出台,全国证券化业务发展迅猛。我国曾于2005年试点资产证券化,国家开发银行等机构发行了多款信贷支持类证券。但随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资产证券化陷入停滞。近年来,面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由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的经济新常态,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探索基础设施等资产证券化,扩大债券融资规模”的战略部署。2014年11月,银监会发布《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将信贷资产证券化改为备案制。2014年底,证监会和银监会分别就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布了备案管理办法,进一步简政放权,支持证券化业务发展。2016年2月,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提出开发绿色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等创新金融工具。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政策限制逐步放开,促进了证券化业务迅速发展。据统计,仅2015年,全国共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1386只,总金额超过5930亿元,同比增长79%;其中信贷ABC(资产证券化)388单,发行额4056亿元,同比增长44%。我国迎来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黄金期。


  (二)农村商业银行先行试水,市场反应良好。2014年,银监会在全国农信社系统选择上海、天津滨海、广东顺德、江苏江阴和江南、浙江龙湾6家农商行作为首批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单位,发行整体规模50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其中顺德农商行被选为试点机构。2014年6月-7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分别批复同意该行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额度约15亿元,以优质中小企业贷款为资产标的,加权平均利率超过7%,分为优先A级、优先B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该行首先将基础资产进行筛选组合,形成资产池,依托信托公司进行运作,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由信托公司负责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2016年3月,该行再次发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约20亿元,共对应约几千笔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分为优先A1、优先A2、优先B几个档,发行利率约3.00%-5%不等,该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产品发行后,市场反应热烈,产品投资者认购踊跃。全国首批6家农商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开创了我国农信社系统先河,预示着农信社的资产证券化时代已经来临,具有突破性意义。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收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实际上,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以特定资产的信用为支持的新型融资工具,具有分散信用风险、增加资产流动性、改善资产负债比例、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


  二、从资产证券化发挥的功能和作用看,农信社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能有效盘活资产存量,提升效率,改善资产负债管理


  从首批农商行的证券化实践来看,信贷资产证券化不仅仅是一种业务创新,还能够起到降低负债杠杆,盘活存量资产,增创收益,有效促进银行自身转型升级的作用,是贯彻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体现。


  (一)有利于盘活存量,调整经济结构。信贷资产证券化通过将流动性不足的存量资产打包出售,可转化为流动性较高的标准资产,有利于农信社增强资产流动性、提高资本充足率、优化资产结构,有利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更有效地利用资金来源,促进金融资源的分布调配,有利于促进国家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有效支持经济新常态下国家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升级,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运行效率。


  (二)有利于提高农信社资产的流动性,进一步优化资产负债管理。一直以来,农信社负债短期化、资产运用长期化、短贷长用的经营弊端难以解决,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流动性风险压力较大。如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将相对缺乏流动性、沉淀的资产转变成可在资本市场上交易流通的金融商品,将流动性差的中长期贷款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在不增加负债的前提下,能够补充现金资产,重新盘活资产的流动性,并将回笼资金投资于流动性较高的领域,加快信贷资金周转,为资产滚动配置腾出空间,可较好克服农信社信贷资金短贷长用的矛盾,合理分散风险和分担,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有效改善经营状况。


  (三)有利于农信社盘活信贷资产,提高支农支小能力。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将农信社的存量信贷资产重新组合打包转化为证券化产品出售,能够在短期内盘活存量信贷资产,释放原有信贷规模,可进一步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新途径。并且可有效改善财务比率,提高资本充足率,更好满足监管指标。如某农商行通过实施个人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降低了房地产行业贷款余额,有效解决了房地产集中度超标的问题,释放出资金和信贷规模,进一步提升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能力。


  (四)有利于农信社转变发展方式,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点。农信社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获取收益,实际上是在传统信贷业务之外开拓了新的中间业务收入,减少长期以来对存、贷、汇传统业务的依赖,减轻由于利率市场化导致存贷息差收窄而对经营收入的影响。并且,可凭借对证券化资产较为熟悉的优势,在出售证券化资产后,继续为证券化资产提供管理、清收或处置等服务,获取合理报酬,并藉此拓展与证券化业务相关的结算、财务顾问等业务,在不增加资本消耗的情况下,拓宽业务范围,增加财务收入,有效促进经营方式的转变。


  (五)有利于农信社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水平。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贷款资产筛选、资产审计、评级和公开发行等业务,券商、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均对纳入证券化的资产有严格标准,实施严格管理。同时用作流通的基础资产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产权明晰,能够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为特定化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因此,将倒逼农信社进一步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切实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


  三、从实践情况看,农信社开展资产证券化存在法规制度滞后、人才缺乏、债权转移难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资产证券化是创新的融资工具,全面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与证券化相关的法规及制度还在不断探索完善中,不免存在法规建设滞后等问题。特别是对于根植于农村地区的农信社而言,单个法人规模小,乡土意识浓,信贷资产质量相对较差,专业人才缺乏,创新能力不足,目前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一)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带来一定影响。资产证券化涉及到资产估值、证券、担保、非银金融等业务,政策性较强,风险环节和因素相对隐蔽,我国目前对基础信贷资产的估价、资产的购买和出售、信贷合同权利的转让等领域还缺乏一个有效的定价体系或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明晰,信贷资产转移等业务操作不当容易引发纠纷,严重的有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权利转让以通知债务人为生效要件,在证券化业务实际操作中,一般情况下发起人被委托为其债权管理人,并负责债权的管理和回收工作。对于农信社而言,贷款额小分散、债务人人数众多、流动性强,若要求每一笔债权转让都须通知债务人,资产证券化的成本将大大增加,也难以做到,将给证券化业务的开展带来一定影响。


  (二)专业人才缺乏,难以适应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需求。信贷资产证券化从发起至委托、销售、管理清收的一系列运作,涉及到资产的鉴定评估、内外部增信、破产隔离、会计确认处理、财税等多方面业务,专业性较强,业务素质要求高,目前农信社此类专业人才特别是鉴定评估、外部增信等方面的人才严重缺乏,熟悉证券业务的人才配备不足,一定程度上延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正常开展。


  (三)证券化产品的透明度不高,处理不好将带来负面影响。对国内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及广大投资者特别是农信社服务的广大农村市场来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较新,大众接受程度较低,如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宣传解释不到位,容易使客户产生“银行经营出现问题需要出售贷款”“银行不负责任”等误解,将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如处理不好将引发声誉风险。


  (四)农信社及其次级类别的证券化产品信誉度不高,将影响证券化产品的销售。目前,大部分农信社的形象和声誉较国有商业银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低,如发行的次级类别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够透明,极有可能存在投资者群体单一、销售较为困难、市场流动性差等问题,将导致通过资产证券化降低融资成本的优势未能有效发挥,影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顺利推进。


  (五)证券化资产的债权转移、客户维护等后续管理存在障碍。信贷资产证券化后,农信社的贷款债权转移到信托机构,与贷款债权相应的抵押权、质权等权利也相应转移。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国土、房产等部门的不理解、不配合或涉及过高的税费,证券化交易涉及的抵押权和质权的变更登记或交付质物等工作并未能顺利推进,最高额抵押、质押和保证项下权利转移的有效性问题亦未能有效解决。据了解,已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个别国有商业银行、农商行均存在此类问题。同时,相当部分按揭客户与农信社的关系主要靠按揭贷款维系,因此在住房按揭贷款实施证券化产品后,按揭贷款的移交有可能造成部分客户流失,贷款市场份额下降。


  四、苦练内功,改善经营,完善制度,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顺利开展


  当前,面对我国利率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全面实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资本约束增强,商业银行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新态势,商业银行传统重资本、拼规模的发展方式难以持续,急需转变发展方式。同时,由于农信社的资产负债结构不够合理,部分机构信贷质量较差,一旦贷款大量出现沉淀或呆坏账,债务违约风险将由农信社独自承担,成为作为小法人的农信社的不堪承受之重。因此,打造轻资产、轻资本、可持续的发展方式成为农信社的必然选择,农信社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当其时。


  (一)紧抓政策环境宽松的契机,主动适应新态势,积极开发资产证券化业务蓝海。近年来,人行、银监等监管部门加快了对资产证券化的政策松绑进度。2013年人行、银监会发布公告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的风险自留行为进行规范,放松了发起银行自留最低5%劣后资产的要求,只要求发起人每个层级自留5%,从而未评级的劣后层比例可由发行人自行确定,最低可为0。2014年,银监会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不再对基础资产等具体发行方案进行审查。2015年,人行公告规定“已经取得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资格、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且能够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分期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此外,初次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的资质审核,银监会已下放给省级银监局和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无须再向银监会申请。我国政府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图明显。因此,农信社应主动适应新常态,紧紧抓住政策环境宽松的有利时机,热情拥抱银行大资管轻资产时代的到来,积极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二)加快改善经营状况,提升监管评级,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创造条件。从银监会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等资格条件来看,我国仍有相当多的农信社并未达标;从银监会首选批择开办证券化业务的6家农商行来看,均为资产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盈利能力较强的标杆农商行;从商业银行发行的证券化产品来看,优等级别质量的资产支持证券销售反应较好,发行利率也较高;次级级别质量的资产支持证券销售反应相对较差,发行利率也较低,且各商业银行对资产证券化等新业务开办的竞争十分激烈。因此,农信社只有励精图治,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全面提升资产经营能力,切实改善经营状况,加快提升监管评级和风险抵御能力,才能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先机,为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创造条件。


  (三)内抓管理,外树形象,进一步提升社会信誉度。农信社的信誉、形象是社会公众对机构的整体印象和评价,是农信社文化、行为和服务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客观反映。良好的信誉和企业形象,对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为此,农信社应大力推进先进文化建设,积极弘扬“手握手的承诺,心贴心的服务”的文化精髓,狠抓内部经营管理,诚信守法,大力建设普惠金融,热心慈善事业,为社会大众提供的金融产品、服务受到广大城乡居民的认同和欢迎。同时,严控金融风险和案件的发生,有效杜绝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消除各种负面影响,才能在社会公众中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充分释放农信社农村金融主力军的正能量,以满满的正能量赢得市场的热爱和投资者的信心,带动证券化产品的顺利发售。


  (四)大力加强证券化专业人才建设,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顺利开展。人才是创新之本。银监会规定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须“具有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农信社来说,资产证券化还是较为陌生的新业务,对证券化产品如何设计、启动、运作、控制风险等问题还在初步研究探索中,该领域的业务人才也十分缺乏。对此,农信社应尽快制订证券化业务人才的建设规划,通过专才引进、定向培养、向先进商业银行取经,委托大学院校、中介机构或公派至国外培训等方式,及早培养好证券化业务所需的业务处理、会计核算、风控管理、信贷资产评估等方面的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和后备人才,建立完善人才激励考核机制,以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


  (五)进一步完善资产证券化法规体系,保障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任何金融创新应以风险防控为前提,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SPV、真实出售、资产转移、破产隔离等各个环节需要得到法律的明确、保障和约束。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制度来明晰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保障各个环节的良性运转,很容易引发纠纷,严重的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建议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部委制定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条例或制度,比如《资产证券化法》或《资产证券化管理条例》等,对现行立法中阻碍证券化发展的规定或实际操作中的模糊地带进行理顺、解释和调整,明确统一的资产证券化发行、上市、交易规则,为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完整、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市场基础配套建设,以保障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平稳有序发展。(广东省社联社陈演佳)

责编:王玺责审:王汉,美编:王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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