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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历程:从互助组到人民公社
从互助组到人民公社
在全国实现了农业合作化之后,中央认为现有农业规模不大,应该进一步合并成更大的组织。1958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小型农业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于是各地纷纷地把小社合并成大社,把大社合并成更大的社。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在中央的号召下,声势浩大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全国农村范围内迅速掀起。至11月初,全国就有99.1%农户参加了人民公社,原74万多个农业合作社合并成为26500个人民公社。这样,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就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人民公社化。伴随着农村人民公社化的发展,各地纷纷把其他主要生产资料也转归公社所有。在此后的20年中,人民公社制度就成为了农村的基本制度。 人民公社不仅是农业经济组织,而且也是农村基层的政权组织,是"政社合一"的混合体。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所谓"大",是指组织规模比原来的农业社大得多,每个公社平均4797户,相当于28个原来的农业社。"公"是指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高,以社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生产资料公社所有制,废除一切私有财产,如把农民的自留地、自养牲口、自营果树全部收归公社所有。在全社范围内统一生产,集中劳动,统一核算,统一分配。人民公社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管理。大队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小队相当于原来的初级社。在大跃进年代,即在人民公社成立的最初几年里,公有化程度很高,以公社作为基本核算单位,大队和生产队在生产和分配上都无自主权,尤其无分配权。在三年调整时期,由于中央发现公社核算大搞一平二调,不利于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提出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把公社核算缩小为以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一般为三十户左右。并且恢复了社员的自留地。但在"文化革命"时期,有很多地方大搞所有制升级,把生产队核算升为生产大队核算。
人民公社的最基本特征是“一大二公”,这有别于高级社,同时人民公社的另一个特点是“政社合一”,人民公社不仅是农业经济组织,而且也是农村基层的政权组织;既管理生产建设,又管理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及其他基层行政任务,实行工农商学兵结合,成为经济、文化、政治、军事等的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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