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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债务加入”的认定与适用

【案例】

某公司与潘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某公司将持有的5%股权以200万元价格转让给潘某,潘某支付定金150万元,之后双方达成股权退出协议,约定潘某退出合作,某公司于2021年2月11日前退还潘某50万元,于2021年6月11日前退还潘某100万元。杨某在该股权退出协议上签字并注明:如果公司不能按本合同按时还款,剩余款项由杨某2021年7月31日全部付清,含银行存款利率,现金结清。潘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返还资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杨某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杨某在股权退出协议上的承诺还款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第一种观点:杨某的承诺具有明确的履行期限和债务范围,该承诺系独立的合同,应认定为债务加入。

第二种观点:杨某承诺倘若某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才承担还款责任,其行为应认定为保证。

【评析】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条首次在法律层面对债务加入进行定义,但实务中债务加入表现形式多样,且其与保证存在相似之处,二者较难区分。本案中,如何对杨某的行为进行定性?本文将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对债务加入的认定规则进行分析探讨。

(一)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笔者认为,要想认定为债务加入,需满足以下几点:

1.第三人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且债权人未持反对意见。

2.债务加入系在不改变原债务质、量的情况下增加债务承担主体,第三人拟加入的债务应合法有效。

3.第三人拟加入的债务原则上应具有可转移性,倘若债务涉及人身属性而不能转移、不能由他人履行,债务加入不能成立。

4.第三人加入债务之后,原债务人地位不变,不脱离原债务,二者均负有履约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51条之规定,若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则构成债务转移,而非债务加入。

(二)债务加入与保证存在哪些区别?

1.根据《民法典》第681条、第682条之规定,保证具有从属性,体现在债务成立、转移、内容、消灭等各个方面,保证债务的承担原则上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为前提;债务加入具有相对独立性,加入人承担的债务与原债务各自独立发展。

2.根据《民法典》第692条之规定,保证具有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双重限制;债务加入承担的债务仅受诉讼时效限制。

3.根据《民法典》第700条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债务加入系债务加入人作为主债务人加入债务,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债务加入人是否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当事人可自行约定。

4.保证人享有更大的抗辩空间,如《民法典》第683条保证人资格的抗辩、第693条保证期间的抗辩、第701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等;对于债务加入而言,只要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即可要求债务加入人承担相应债务。

(三)实务中如何准确判断承诺承担债务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笔者认为,在认定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1.遵循文义优先原则。若协议中明确出现“债务加入”或“保证”的字眼,应据此认定其性质。但倘若协议的主要内容与债务加入或保证的内涵不相符合,则应依据主要内容来判断。

2.当承诺还款协议明确包括应付款项、付款时间等具体信息,宜被认定为债务加入。保证合同通常会约定主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这一前提,承诺还款不会出现具体的债务数额以及付款时间;对于债务加入而言,其承担债务的时间可以独立于原债务,承担范围亦可独立确定,其所负债务独立于原债务。

3.当意思表示不明时,若第三人加入债务具有实际和直接的利益,宜被认定为债务加入。

4.公司对外加入债务,需参考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议程序。《九民纪要》第23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问题,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因此,公司为履行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债务而加入债务的,债权人需证明对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公司为履行非关联方的债务而加入债务的,债权人需证明对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进行了审查。

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杨某的承诺还款行为应认定为债务加入。首先,杨某在股权退出协议上无“债务加入”或“保证”的文义表示,需要根据其承诺的内涵来判断行为性质。其次,杨某承诺的内容并未表明在某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杨某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一般保证;杨某在协议中亦没有与某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也不宜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再次,杨某在协议中为所承担的债务设定了履行期限(2021年7月31日)、债务范围(本金和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其承担的履行期限和债务范围独立于原债务,系独立的合同。综上,杨某的意思表示符合《民法典》第552条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其应在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简介

赵艳楠,女,1993年12月出生,滕州法院姜屯法庭工作人员。

原标题:《民法典合同编“债务加入”的认定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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