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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喜律师:法律案例研习两大方法之比较

导读:法律案例的研习有两大方法,那么这两种方法应当如何适用呢?

法律案例的研习有两大方法一种是历史法,就是指按照法律事实发生的先后顺序来依次研讨其法律关系;另一种是请求权法,系指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为出发点,去考量各个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变化及权利的得丧变更。本文试举一例进行说明。

例:甲将一部机器卖给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乙因厂房尚未竣工,又与甲订立了保管合同,将该机器暂时放在甲处。某日,该机器被丙盗走,并卖给善意第三人丁,且向丁完成交付。问:

(1)该机器属于何人所有?

(2)甲、乙各对丁可以行使何种请求权?

解析:

根据之前本人分享的文章,历史法主要适用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所有权的变动等问题的分析解答,请求权法主要适用于分析一方当事人有无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等情形,套用在本题中,可做如下解答:

1、机器所有权的归属:历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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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将一部机器卖给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即生效。基于该有效成立的买卖合同,乙可以向甲请求交付该机器,并移转机器所有权。

(2)但乙因厂房尚未竣工,将机器暂放在甲处。此时甲已将机器所有权转移给乙。甲和乙签订保管合同,乙变成间接占有该机器,甲是直接占有该机器,以代交付。

(3)某日,该机器被丙盗走,并卖给善意第三人丁,且向丁完成交付。丙盗走本属于乙的机器并出卖给丁,丙丁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丙丁之间合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丁可以取得该机器的所有权。

(4)该机器所有权归丁所有。

2、当事人间法律关系:请求权法

(1)返还原物请求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甲、乙可以要求丁返还原物,以复活机器被盗前的权利,具有形成权的性质。丁取得的所有权,因此项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而归于消灭,丁应将机器交付给甲或乙,甲乙之间恢复原保管合同关系。

(2)不当得利请求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在善意受让的情形下,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系取得不当利益,也造成他人损失,但是此乃给予法律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立法意旨在使善意受让人终局保有其权利,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因此不成立不当得利。但是针对盗赃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有权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法律意旨并无使受让人终局保有其权利,因此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故在2年内,甲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向丁请求返还机器的占有,甲与乙之间则恢复保管关系所有权或者占有。

韦喜律师,专注于公司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本人将不定期在微信公众号:weixilvshi分享原创的法学理论及实务文章,欢迎大家关注。或者可以添加本人微信:wx3052互相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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