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违法所得逾期不缴能否加处罚款

   

  □安徽省岳西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黄向阳  柳林满

  2008年11月27日,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辖区内一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行为(经检验,装量差异项不符合国家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720元,并处21100元的行政处罚。该医疗机构没有按规定的15日内,而是在2009年3月29日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对于3%的加处罚款,医疗机构拒绝缴纳违法所得部分,银行致函该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予以明确。

  次日,该局召开执法人员会议讨论,对违法所得部分能否加处罚款发生了分歧。有的执法人员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且《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此,不能对违法所得部分加处罚款。有的执法人员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加处罚款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而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之一,逾期不缴纳,必须收缴加处罚款。那么,到底能否对逾期不缴违法所得部分加处罚款?笔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对此做一浅析。

  首先,从罚款、违法所得和加处罚款的法律性质来看。罚款是指为违法行为设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这部分金钱是违法行为人的其他收入,具备合法性;违法所得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而获得的金钱或其他财物,这部分金钱或财物不是当事人的合法收入,具备非法性。加处罚款是针对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而缴纳罚款的行政制裁措施,罚款和加处罚款都具有惩罚性,其额度一般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严格依法执行。而违法所得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所得,具备现实确定性,一般来说,不受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的影响,缴纳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人应尽的法律义务。

  第二,从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承诺来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是遵照《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所设置的,“你单位(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某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这就明确了加处罚款是针对处罚决定中的“罚款额”,而不是“没收款额”。笔者认为,既然行政承诺中已明确作出规定,只要违法行为人收到这个承诺性文书,自然就转化为行政机关与违法行为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两者之间已经形成了民法意义上的合同关系;且这一行政承诺符合《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有关规定,因此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处罚决定书上所写的内容行使权力,即只能对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加处罚款。

  第三,从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来看。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司法或执法者首当其冲地要置身于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中,而作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法无明文禁止便皆可为。从这个意义上说,既然《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明确了加处罚款的对象是“罚款数额”,没有提及违法所得,且《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中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设置的加处罚款也没有明确“没收款”作为其对象。因此,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中既有罚款又有违法所得时,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只能对罚款部分加处罚款。

  实践中,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时,仅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这时有人会误认为行政机关不能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其实,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上门催缴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罚款和违法所得在法律上是两个概念,在法律法规明确了加处罚款的特指对象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遵守,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使政府机关丧失公信力,更重要的是有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销售过期食品不履行处罚决定,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及加处罚款十余万
自学《伤寒论》制药售卖,他为何被罚6000万元?
【案例】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加处罚款吗?
随意加处罚款?市场监管局强制执行申请惨遭法院驳回
案例经典-某医药公司销售劣药行政处罚案
新《食安法》中'免于处罚'条款的理解和适用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