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依照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2016年4月8日下午,在州纪委会议室里,一场围绕“领导干部住房违规问题的定性处理”专题讲习如期举行。
住房是我们每个人生活当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是我们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而领导干部的住房更是容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讲习人围绕领导干部住房违规的构成要件、调查取证、事实认定及处理6个方面,运用PPT形式结合案例逐一作了讲解,重申了对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有关规定,指出了领导干部住房违规的构成要件,分析了在调查取证中要注意的问题,明确了相应的处理依据,为今后处理这类问题提供了统一的要求和标准。
“目前,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违规多占住房或违规买卖保障性住房,严重侵害了党、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损害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群众反映强烈。要加强对此类问题的监督检查,反对特权思想和作风,一经发现,将坚决严肃处理。”州纪委分管领导在作点评时强调。
此外,调离岗位后6个月内不按规定腾退原来租住的周转住房的,也要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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