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是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在分割时应照顾无过错方。新《婚姻法》修改时没有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照 顾无过错方,而是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因一方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 过错方进行经济补偿。
婚姻中的“过错”通常是指夫妻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对配偶一 方实施侵权行为,导致配偶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行为。“过错”的形式多 种多样,包括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中的“婚 外情”即泛指已婚的人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的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忠实 义务的行为。《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男女双方自结为夫妻时起便享有配偶权,即配偶之间有权要求对方的陪伴、钟爱、 忠诚和帮助,是一种典型的身份性权利。其核心内容便是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 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上述法律规定将请求损害赔偿限定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 情形。
也就是说,在有证据证明过错方实施了上述四种过错行为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才可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那么本案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并不属于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行为,具体分割时又该如何处理呢?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并育有子女的行为虽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赔偿情形,但此等行为同样是对婚姻忠诚义务的背叛,同样给无过错方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痛苦,因此一方婚外生子的行为必然是过错性的;现又因为其过错行为导 致夫妻双方离婚,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及原则,应当在分割夫妻财产时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否则便违背了法律的价值取向和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