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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均有过错,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刘华广,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了一项新的离婚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 。该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 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 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 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初衷就是对无过错一方 的损害给予救济和补偿,故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方提出。也就是说,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也只能是 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如果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 定的过错情形,则双方均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权利主体,无论是一方 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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