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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知道:关心42个飞越疯人院的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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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7月5日晚,广西梧州藤县第三人民医院,部分精神病人殴打医务人员,抢走钥匙打开病房门,共42名精神病人逃离医院。带头的是“几个病情比较重、公安系统送进来的”。

今天上午消息,这42名精神病人目前均已被找到送回医院。充满戏剧性新闻到这里似乎已经结束了,但是一群“重症疯子”为什么要策划逃跑的原因值得追问?中国版“飞越疯人院”的背后,隐藏了精神病人的哪些社会困境?

●精神病院进去容易出来难

从科学上讲,精神病学界目前对精神病的认识还处于非常幼稚的阶段,世界上没有关于精神健康的公认标准,自然也不会有关于精神病人公认标准。精神病的病因和发病机制仍然是一个迷,它并非像其它疾病(如肺病)一样有坚实的科学基础,很多精神病人无法找出其器质性的病变,医生也无法通过脑电波、细胞递质、基因等生物学上的客观指标来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精神病人。

缺乏仪器和化验的辅助,没有理化指标的量化,精神医学的诊疗,其诊疗方法主要是古老的望、闻、问。诊疗结果的可靠性,建立在医生个人经验和职业道德的基础上。而这两者,有时并不是那么可靠。

11年前的一个中午,知名行为艺术家杨志超为了完成体验、观察精神病医院的行为艺术,主动来到一家精神病医院。医生在听完杨长期不上班和曾经自杀等经历后,毫不怀疑地将他列入精神病人的行列,病症是“抑郁症”。从确诊到被安排入院,历时不足2小时。

美国心理学家大卫?罗森汉招募了八名志愿者,进行了一次实验:志愿者们到5个州的12家医院的精神科求医,结果全部被获准入院治疗。

《牛津精神病学教科书》指出:“在20世纪,精神病学曾被个别精神科医生误用,更严重的是有的精神科医生和雇佣他们的机构出于政治或商业的目的滥用精神病学。”

试想,如果你被送进精神病院,你会承认自己有病吗?如果你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病拒绝治疗,那精神病医生说你没有“自知力”,就可决定对你“强制治疗”,如果你进行反抗,这会被医生视为躁狂的特征,如果你诉说遭到了不公正对待,而医生会认为你病得不轻,已经有妄想、幻觉了。

电影《大腕》的结束,葛优因为冒充精神病被关进医院,后来大夫们给他做测试,他讲了一个关于选精神病楼长的段子,最后成功“飞越疯人院”。葛优是幸运的,但是在一些著名的“被精神病”案,有的人从上世纪90年代起的十余年一直被关押在精神病院,有的人甚至最终在精神病院离世。“被精神病者”徐武就曾试图从精神病院逃走证明自己没有病,后被武汉警方以“涉嫌危害社会安全”从广州强行带走。徐武的父亲表示,徐武目前已不知所终、生死未卜。

●被精神病的风险就在你身边

在《精神卫生法》未公布之前,精神病院收人谁说了算?这个答案可以是当地的公安机关,但绝不会是将要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

这就是著名的“非自愿住院治疗”。悬在每个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非自愿住院治疗”主要依据是卫生部在2001年11月23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的一个附件《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该指征列举了五类,其中第二类是“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荒谬的是,该文件将“拒绝接受治疗”作为强制入院的标准指征之一。

“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滥用带来了严重的后果,被强制收治的人维护自己权利的最后机会也被剥夺了。“被精神病”威胁到个体安全,全国各地都有思维正常的人被精神病院强制收治的报道。

2003年,武钢炼铁厂职工徐武因不满“同工不同酬”问题,将工作单位武钢炼铁厂告上法庭,败诉后上访多年,2006年12月29日,被武钢公安分局及信访部门工作人员送进精神病院。

2010年4月的一天,济南市民王华(化名)在家中休息时,济南某精神病院4名医生突然闯入家中,将其双手捆绑,要将他作为精神病人带走治疗。他极力辩解自己是正常人,并奋力反抗和呼救,引来了多人围观。后在110民警的救助下,他才得以脱身。后来,他得知是妻子要求精神病院来收治自己。

徐武和王华并不是唯一的“被精神病”者,上海的陈立案、广州的何锦荣案、西安的纪术茂案、昆明的段嘉和案、湖北十堰彭宝泉案、北京的喻家声案……这其中有亿万富翁,有千万富翁,甚至还有精神病专家。

“被精神病人”通常有三类情况被送至精神病院:被家人送至、被单位送至、被政府送至,“被精神病人”本人的意愿完全被忽视。正因为精神病学界对精神病本身的模糊认识与精神病强制收治的程序缺陷,与我们一样看上去有正常思维能力的受害人被以精神病理由强制住院,而且受害对象不分年龄、不分性别、不论职业、不论地位,它就像一把悬在我们每个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已经威胁到每个公民的人身自由。

●《精神卫生法》能终结“被精神病”?

“强行收治”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不仅仅是医疗行为,因而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卫生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解志勇也认为,“自愿原则”是《精神卫生法》中的核心点。他指出:“精神病人自愿原则不光是法律上的需要,医学界主要认为按医学诊断、治疗是个医学问题,但我们认为,在我国这些年的预防与治疗的实践当中,所暴露出来的更多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问题,是疑似患者本身的不自愿问题。”

1996年,世界精神病学会通过了至今仍然是精神科医生道德准则的《马德里宣言》,宣言第四条写到:“当病人由于患精神病不能作出适当判断时,精神科医生应当与家属商量,如需要,还应寻求法律咨询以维护病人的人格尊严和法律权利。不应施行任何违背病人意愿的治疗,除非不采取这种治疗会威胁到病人或周围人的生命。治疗必须始终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

“非自愿治疗”第一次在《精神卫生法》立法过程中被提及,是在1990年世界卫生组织在成都召集讨论时,有人提出:“假如患者坚持不住院怎么办?”当时专家组最后的意见是,以劝说对方住院为主。当时在场讨论的,并无法律界人士。

经过长达27年立法过程,今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

核心的第三十条是这样表述的: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条中的“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对照上下文,应理解为: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应优先提供自愿的选择。

第三十六条规定: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让非自愿住院流程中的“救护性”收治条款是对大批有“精神残疾”患者的保护,并不是为为强制医疗提供法理依据。

2006年被家人关进精神病院的邹宜均的代理律师黄雪涛认为,新法没能解决监护权过大(36条),以及出现监护权争议该如何解决。此外,草案中规定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又规定“查阅、复印病历资料可能对患者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由于“产生不利影响”用语模糊,很可能会对患者的权益造成影响。

解志勇认为,新法的某些部分仍旧不够明确,比如“自愿原则上也没有完全明确,自愿是怎么体现的?什么情况下由监护人替本人决定?这都是比较模糊的”。

未经法律程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是现代社会的一条基本原则。但当正常者在失常之地,原则被践踏,我们每一个个体都将遭受被强制收治的威胁。

回到新闻,需要继续追问,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42位公民,有没有异议机会?有没有为争取自由而提起诉讼的机会?他们的自由被剥夺了多久?《精神卫生法》赋予他们的权利,可曾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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