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1998年12月15日印发的《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四荒”,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荒水等。
一般解释,四荒是荒山、荒坡、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的简称。治理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是提高植被覆盖率,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
荒山,指尚未开垦或开发过的山,又或指偏僻、人迹罕至的山。荒,因无人治理而草木丛生或干旱贫瘠;山,一般指高度较大,坡度较陡的高地。
荒沟,是指没有农业生产条件,不适合耕种的沟。
荒丘,指的是荒凉的土堆。
荒滩,指的是荒漠的滩涂。
荒地,荒废或未开垦的土地。
荒坡,就是没有开垦的坡地,他不算基本农田,可以进行其他方面利用。
荒沙,未利用的沙地。
荒草,是指目前尚难利用而致荒芜的天然草地。有两种类型:一是森林被破坏后成为次生疏林地,树木郁闭度大于10%,生长杂草为主的土地;二是难以利用而致荒芜的缺水草地以及海拔高、气候寒冷、山高路远、缺少安全牧道的高山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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