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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剥夺“虎妈狼爸”的监护权那么难
导读

孩子绝非父母的附庸和资产,他们应该对父母尊重、孝顺,听从父母的有益建议,但他们的正当权利却不应被包括父母在内的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侵害。

刚刚过去的周末,有一则令人心碎的视频在网络上流传。

视频记录了一位身穿深圳某学校校服的女孩,在家中多次遭到父母的殴打虐待,抽耳光、拿扫帚打、扯头发、甚至用脚踹……手段残忍令人触目惊心。


12月23日,深圳警方通报,宝安公安分局已将视频中涉及的相关人员刘某华、陈某文及涉事女童(8岁)带回辖区派出所调查。经询问,这对父母对殴打女童的事实供认不讳,初步调查情况与视频相符。经法医检查,女童体表未发现明显伤痕。目前,警方正在依法调查处理,区妇联已向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女童人身安全保护令。

女孩暂时得救了,但事情还未结束。虐待孩子的父母会受到怎样的惩罚?真的会像网民期望的那样,剥夺这对父母的监护权吗?

虐待孩子,这不是个案

在深圳虐童这一事件中,不幸中的万幸是,女童成功脱离险境,但这其中有太多的偶然因素。

比如,新闻报道说,邻居从未见过这对父母在公共场所对孩子使用过暴力。如果不是女孩父亲的牌友偶然间看到其手机上有虐童视频,如果不是视频发布者长期关注并截取下很多片段,如果没有舆论的关注和警方的及时介入,女孩恐怕还无法摆脱暴力的阴影。

被虐待女孩的遭遇其实并不是个案。还有很多孩子曾经或者正在经受着家庭暴力,甚至有的孩子没有等到拯救他的人到来,就不得不告别了人世。

在2018年初,江苏泰兴就有一个案子,一位母亲常年对9岁的儿子使用“棍棒教育”。2018年1月5日,因为儿子弄丢了手机并且撒谎,这位母亲对儿子进行了几个小时的打骂。1月6日凌晨,孩子最终失去了生命体征。

早在2005年,全国“中小学生人身伤害基本情况调查”的结果就显示:中国家庭中打骂孩子现象十分普遍,有2/3的儿童挨过打。3.6%的孩子在家里“经常”挨打,“偶尔”挨打的高达57.3%,表示“从未”挨过打的占39.1%;有15%的孩子在家里“经常”挨骂,“偶尔”挨骂的高达69%,表示“从未”挨过骂的只有16%。在挨打的儿童中,女孩占了90%以上。

世卫组织在2015年针对中国儿童虐待情况,对一些儿童虐待研究做了系统回顾。在纳入回顾范围的68分研究中,18岁以下儿童有26.6%遭受身体虐待、19.6%遭受情感虐待、8.7%遭受性虐待、26.0%遭受忽视。

而据世卫组织估计,童年时期遭受情感虐待分别是26.3%因精神疾病和18.0%因自残导致的DALY损失的根源。而童年时期遭受身体虐待分别是12.2%因抑郁、17.0%因焦虑、20.7%因酗酒、18.8%因使用毒品以及18.3%因自残导致的DALY损失的根源。(注:失能调整生命年(英语:disability-adjusted life year,缩写:DALY)是衡量整体疾病负担的一种方法。)

人身保护令能真正保护受虐待女孩吗?

根据媒体的报道,区妇联已经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女童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个“人身安全保护令”到底是起什么作用的?能真正保护受虐女童吗?

从法律上来说,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人身保护令”可裁定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一般情况下包括: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

5、为保护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如果宝安区人民法院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那么上述保护措施中,前四条都可以为受虐女童提供保护。

“人身保护令”并不像有些人说的那样是一纸空文。前些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李阳家暴事件”中,李阳前期Kim就申请了人身保护令,法院也做出了相关裁定:禁止李阳殴打、威胁Kim。如李阳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后来Kim在接受采访时说:“当一个施暴者意识到他会受到法律制裁时,他便会制止自己的暴力行为。人身保护令让我有了安全感。”

但人身保护令也有局限,一般情况下如果被申请者违反了保护令,将会按民事案件处理,处以最高1000元罚款或是最高15天拘留的处罚。只有当违规造成刑事伤害,才会被定义为刑事案件。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是处理保护令违规的唯一主体,警方不能因为保护令违规而逮捕被申请者。

虐待女孩的父母会被抓进监狱吗?

在深圳虐童视频在互联网上传开后,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严惩”。那按照现行的法律,这对父母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深圳警方的通报中提到说“女童体表未发现明显伤痕”,如果没有其他恶劣情节,可能只涉及“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般“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当然,如果证实这对父母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一旦构成虐待罪,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谓的“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虐待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而是否属于“情节恶劣”,要看之后警方的调查。

而且,虐待罪原则是要求被害人自己提起诉讼,对于心智并不健全的儿童来说,主动起诉父母几乎不可能。

中国目前虽有相应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规范,但尚未形成系统的儿童保护法律体系,更缺少规制儿童虐待的专门立法。仅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具可操作性。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几乎没有。关于儿童保护的法规仅散见于《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中,在现实中运用混乱。

其实,很多对自家孩子施暴的父母,非但不会得到“严惩”,反而得到的惩戒都是“轻飘飘的”。

2015年,安徽淮北的一男子,将自己3岁的儿子用绳索捆住手脚,并用塑料胶带封住儿子的嘴巴后,把儿子抛到路边的玉米地中。警方接到报案后,将男孩解救,并带回派出所。而警方查明事实后,最终只判罚了这名父亲行政拘留五天。

警方根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中国人一向认为打孩子是私事,而美国则对虐待儿童有强制报告制度

剥夺“虎妈狼爸”的监护权,然后怎么办?

针对深圳虐童事件,除了“严惩”,互联网上另一种声音是,一定要剥夺这对父母的监护权。

的确,在父母无穷无尽殴打、辱骂的家庭环境里,简直度日如年。但剥夺监护权是一件应该十分慎重的事情。

其实,早在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中就出现了“监护权撤销”的法律概念,但直至2015年,全国剥夺监护权案件并进入司法程序的数量却为零。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或是申请变更监护人;2006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司法保护部分新增加了第53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但这些法规条文过于宽泛、模糊,操作性不强,使其在很大程度上是形同虚设,现实中很长时间也没有剥夺监护权的案例出现。

直到2014年12月,民政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条件,细化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监护侵害行为标准。

截止到2017年8月,全国已经有69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这其中,虐待和暴力伤害案件11例,占比达16%。与频频发生的打孩子事件相比,11例并不多。

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剥夺亲生父母的监护权后,孩子该去哪儿?

在中国香港,如果发现儿童被其父母虐待,法官可以视儿童的情况做出如下几种裁决:一是将儿童寄养在其他家庭;二是将儿童送到社会福利机构,如儿童之家、福利院等;三是儿童可以继续在原家庭生活,但必须接受社会福利署监管,接受社工定期来访,避免暴力事件再发生等。

尽管这些年,中国内陆也逐步建立起了国家监护制度,但这一制度本身并不完善。

如果把孩子送进福利院,有调研显示,很多在福利院成长的孩子由于长时间过集体生活,成年以后融入社会比较困难。也许孩子们在福利院的吃穿不成问题,但这样的生活不一定完全有益于他们的身心健康。

而至于将儿童寄养在其他家庭,或者继续在原家庭生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这两点还未见一个有效地机制。

说到底,剥夺失职父母监护权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孩子。剥夺了失职父母的监护权仅仅只是保护孩子的第一步,必须有配套的制度设置解决剥夺失职父母监护权之后的一系列问题,才能避免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当然,根本的问题是,中国家长必须要认识到孩子不是自己的私产。今天的另一则新闻是,贵州部分学校开始推广“智能校服”,可以将学生的所有动态实时推送到家长和老师的手机上。无论是虐待也好,还是这种无差别的监控也好,都说明很多人都没将下一代当成独立的个体,他首先是“我的XX”。

在当代社会的文明意识中,孩子首先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然后才是父母的子女,孩子绝非父母的附庸和资产,他们应该对父母尊重、孝顺,听从父母的有益建议,但他们的正当权利却不应被包括父母在内的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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