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办法》第四条规定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人社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省级人社行政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
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实行定期公布和随时公布相结合。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每季度公布一次;人社部和省级人社行政部门每半年公布一次。同时,《办法》还规定,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进一步保障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及时性、有效性。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定,《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的四项具体内容,即: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以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及相关处理情况。
同时,亦明确了不得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信息。此外,根据《办法》第七条,社会公布主要通过如下途径:(1)在本级人社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2)在人社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的同时,在当地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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