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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被强制曝光 !

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被公布
 
近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印发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用人单位如存在无故欠薪、不依法缴纳社保费、违反休息休假规定等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人社行政部门将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向社会公布。


哪些行为须曝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但哪些行为属于应予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其认定标准终于首次明确并统一。根据《办法》,以下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须向社会公布:

1
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
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3
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4
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5
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6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7
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但对于“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程度性标准,该《办法》并未作具体细化标准,将由各地人社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和把握,并制定细化规定。

谁来曝光?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办法》第四条规定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人社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省级人社行政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


多久曝光一次?定期+随时


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实行定期公布和随时公布相结合。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每季度公布一次;人社部和省级人社行政部门每半年公布一次。同时,《办法》还规定,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进一步保障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及时性、有效性。


曝光内容及公布途径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定,《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的四项具体内容,即: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以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及相关处理情况


同时,亦明确了不得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信息。此外,根据《办法》第七条,社会公布主要通过如下途径:(1)在本级人社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2)在人社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的同时,在当地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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