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称,针对近期国内个别地区在防疫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鄂尔多斯市政法系统将汲取教训,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文 | 《财经》记者 鲁伟
编辑 | 朱弢
针对疫情防控,鄂尔多斯市委政法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广受关注的通告。11月3日,据“平安鄂尔多斯”微信公众号消息,针对近期国内个别地区在防疫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鄂尔多斯市政法系统将汲取教训,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统筹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合法权益工作,进一步畅通救助机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切实维护隔离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现向广大居民、农牧民朋友郑重通告(下称《通告》)。11月4日,《财经》记者向有关部门核实了上述《通告》的真实性。《通告》称 ,在鄂尔多斯,无论任何时刻,我们都坚持生命至上,救人为先。在鄂尔多斯,如您在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期间,遇到特殊紧急情况,请及时拨打110,非紧急情况请拨打12345市长热线,心理危机请拨打96885热线。《通告》还称,在鄂尔多斯,如您遭遇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特别是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您有权采取措施自救,或及时紧急避险,但请谨记:在自救和避险时,不要损害他人生命。事后,我们会安排相关部门对事情过程进行回溯和研判,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依法依规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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