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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一点困惑

今天跟朋友聊起近期陷入舆论风波的发行人,谈到了持有人会议表决的相关事项,突然想到,如果发行人及其相关方通过购买第三方产品的形式,是否就存在左右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可能?

目前,各个监管机关在制定持有人会议相关制度的时候,都有明确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增信方和债务继承方等利益相关方不具备表决权,可以说从制度层面进行了非常严格的约束。但是,逻辑上来看,通过购买第三方产品的形式,的确给绕开监管,提供了可能性。

笔者对资管业务了解不是很多,但是自从资管新规以后,产品对外宣称基本都是主动管理。如果产品真的是主动管理,那就没什么问题,但问题在于,资管机构对于资金的渴求程度非常高,相信从事业务的都能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很大规模的资金过来,但是对投资的产品和持有人会议等方面,要求你实际得听资方的,答应还是不答应呢?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同意的可能性有没有呢,笔者不好说的那么直白,但是肯定是倾向于有的。如果假设成立,最终可能形成的现象就是“以主动管理之名,行被动管理之实”。

从债券存续期管理人角度来看,要穿透第三方产品的资金方,确认是否属于禁止参与表决的相关方,其实是非常困难的,可行性很低。在此情况下,如何破局呢?

笔者建议,监管部门对此应当予以关注,并就第三方产品认购债券,在参与持有人会议时,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拟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第三方产品发行机构,应当明确相关产品的资金最终所有方不属于不具备表决权情形,不能提供相关文件的,一律不得行使表决权。当然,这种形式可以视情况扩充到所有投资者。

相信大家都能想象,如果实际不具备表决权,但是通过改头换面,表面满足表决权要求并参加持有人会议,那出于保护广大投资人利益的持有人会议将形同虚设、彻底瓦解。而利益相关方则可以瞒天过海、为所欲为。如此情况,必然应当予以取缔。

如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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