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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归口后,交易所公司债审核规则和配套指引修订的一些的关注点
随着企业债过渡期结束,《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24号准则正式落地,沪深京交易所也出台了各自的审核规则和配套指引,总体来看差别不大。从具体修订内容来看,三家交易所差距不大,企业债的两大特征:城投和募投项目无疑是修订的重点,下面以上交所相关制度为例,与各位分享一下笔者的主要关注点。

一、审核规则
审核规则总体修订幅度不大,较为值得关注的是第二十条。本条对于信批,除了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扼要、不隐瞒等方面要求外,偿债能力无疑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历次信用事件中,这也是诉讼双方争执最为激烈的地方。
可能有些朋友觉得从实务来看,一旦违约,再怎么争辩,挨板子也是在所难免的。话虽如此,但是也要意识到,做得越多、越细、越妥当,总归比打折扣要好得多。
二、1号指引:申请文件及编制
(一)主营业务披露
3.6.7关于发行人主要营业板块信息披露部分,要求:
“主要业务板块涉及项目建设的,发行人应当披露主要在建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总投资金额、资本金构成及到位情况、已投资金额、建设周期、建设进度及未来投资计划等。发行人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已完工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总投资金额、收入确认情况、回款情况、未来收入确认、回款安排及回款对手方,对于已完工尚未结算的,还应当说明原因以及未来收入确认安排。如有拟建项目的,可简要披露项目名称、总投资金额、投资进度及未来投资计划等。”
从内容来看,更多针对的应该是城投。对于报告期内已完工投资回收、收入确认等,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缺口、建设进度和未来规划等,已然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这对于后期的尽调无疑会带来更多的压力。
(二)资产清单
7.5关于资产清单部分: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一年资产清单及相关说明文件,应当列明重点关注资产的金额和明细、应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款项金额等。城市建设企业应当向本所提交上述说明文件。
前款所称重点关注资产,指包括公益性资产,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无证土地、房屋等。
明确了城投应当提供资产清单及说明文件,同时说明了什么是重点关注资产,这与3号指引:重点关注事项关联度很高,建议予以关注。
(三)城市建设企业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
附件7:城市建设企业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对于从事债券承销的小伙伴,无疑是特别重要的内容。
明确城市建设企业就是主营从事基建或者土地一级开发的地方国企,本质来说,这与城投的实质是一样的。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不直接把城市建设企业直接明确为城投,讲真,城投总归有些敏感,作为监管机关,在国家层面没有特别明确前,这么做是无可厚非的,即使这就是城投。
就具体修订内容来看,增加了除本部分(一)和(二)的内容外,增加了对土地开发整理业务、公用事业类业务的披露要求。
总体来看,1号指引修订的内容,更多针对的是城投,需要披露的内容也越来越细。
三、2号指引:专项品种公司债券
专项品种公司债券,修订前称为“特定品种公司债券”,短期公司债、科技创新公司债和“一带一路”公司债总体修订幅度较大,有相关业务的可以关注一下。相较于以上3类品种,新增加的中小微企业支持债券,无疑是带有非常大企业债属性的品种。
企业债作为国内信用债的鼻主,同样也是专项债的鼻主。最早的企业债系统的专项债可以追溯到2015年3月,后续证监会系统、交易商协会系统也陆续推出了相关专项债券。
专项债券发展至今,各个系统的专项债品种功能基本差不多,而对于企业债的专项品种,在归属证监会以后,笔者认为最值得保留的就是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就其原因来看,本质是信用嫁接当地城投后,为属地民营企业输血,让民营企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债券市场发展的红利,这也是国家一直提倡的事情。
从中小微企业支持债券,也能看到很多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的影子,比如:通过发放委托贷款等形式支持与自身无隶属、代管或股权关系的中小微企业发展、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债券募集资金规模的10%等。
四、3号指引:重点关注事项
(一)关于非经营性往来款
第十一条,就非经营性往来款的划分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预计后续在申报和审核过程中,估计会要求根据此条要求提供相关说明。
这里还有值得关注的是,非经营性往来款占最近一年末总资产5%以上的,要承诺不新增;10%的,需要审慎确定公司债券申报方案。
(二)城市建设类企业
第三十七条,关于城市建设类企业。
不能新增地方政府债务,无疑是目前大原则之一。同时要求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要审慎确定发行方案:
1、扣除重点关注资产后资产负债率超过85%;
2、扣除重点关注资产后总资产规模小于100亿元;
3、发行人政府性应收款占扣除重点关注资产后的净资产比例超过50%;
4、触发多项本指引重点关注事项的弱资质主体。
这里的重点关注资产参加指引1中,重点关注资产部分。当然该部分还新增了关于政府性应收款相关内容,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一下。
(三)第五章:募集资金用途
本章从第三十九条到第五十条,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条款很多地方能看到企业债的烙印。比如:
第四十条,明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视情况设置分期偿还等条款。分期偿还,比如7年期债券,后5年,每年偿还本金20%;6年期债券,后4年,每年偿还本金25%等设置,在缓解发行人偿债压力方面的确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对类似制度的保留、吸收,无疑会促进债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募集资金不能超过总投资额的70%,不超过30%补流。就企业债来说,除绿债可以80%外,大多募集资金不能超过总投70%。此外,需要关注的是,以前公司债的措辞是,用于募投项目的,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多少,现在是募投项目总额的70%,这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表述,需要予以关注。这里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公司债吸纳了企业债的说法。
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关于募投项目收益来源、补贴要求、项目收益要求,其实熟悉企业债专项品种项目收益债的朋友,对此一点都不会陌生,想象的地方非常多。
其他部分就不再赘述,就募集资金来看,公司债审核要点的修订的确吸纳了非常多,这也是非常积极的一面。
五、4号、5号和6号指引:审核程序、审核会、知名成熟发行人
4号、5号和6号指引,总体修订幅度不大。其中,4号指引和5号指引,更多是向股权业务靠拢。对股权业务了解或者参加过保荐代表人考试的,应该对于审核程序和审核会非常熟悉。审核程序,股债大的框架都是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而审核会可以参照上市委会议。6号指引中,有一点可以适度关注一下,对于企业债,如果发行人是知名成熟发行人,可以使用50%的募集资金进行补流。
企业债,作为国内最早的信用债品种,经过多年发展,有很多值得社会肯定、可取的地方。本次审核规则和1-6号指引的修订内容,也非常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吸纳、保留。就这些来说,对于整个公司债的发展都是比较有益的。
如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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