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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饲养烈性犬者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10月16日早晨8时,四川崇州市某小区内,一对母女遭一只黑色罗威纳犬的撕咬,导致2岁的女童全身多处被咬伤,并形成了右肾挫裂和右侧肋骨骨折的严重后果,可以肯定地说,身体的创伤和心理的创伤将伴随女孩一生,成为其终生挥之不去的阴影。

本律师并不主张全面禁养犬,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一些陪伴犬能消除老人的孤独感,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正本清源,养狗的目的是为了给人类增加乐趣的,所以必须限制其负面作用,不能让养狗形成公害。现阶段,规范养狗行为貌似有法可依,但是仅仅是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规范养狗行为,缺乏权威性和追责性,使得各地制定颁布的法规事实上成了形同虚设,有关部门在执法时,还经常遭到爱狗人士的攻讦。由此导致了不仅狗经常伤人,还存在扰邻、排泄物污染环境的现象,由于养狗导致的邻里纠纷屡屡发生。

如果说养狗污染环境是小事的话,那么狗咬伤咬死人则不是小事。崇州2岁女孩被狗咬伤并不是一个偶发孤立的个案,仅在一周之内,还有一条女子被大型犬咬伤的新闻上了头条热榜。2021年9月,福建一老人被狗咬伤死亡;2023年2月,河北宁晋县某村一老人被五只烈性犬咬死,另一老人被咬伤。在日常生活中,狗伤人事件频发,被狗咬伤者不计其数。令人遗憾的是,对于咬伤人的狗的饲主,一般都是仅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咬死人的狗的饲主,一般也都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法律责任。这就让狗的饲主形成了我有钱我赔得起和只要不咬死人就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心理,为了满足个人的心理需要,不负责任的饲养烈性犬。

为了杜绝各地频发的狗咬伤咬死人的惨痛事件再次发生,本律师认为对于饲养烈性犬的饲主,应以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随着我国社会治安的根本性好转和高科技安防技术设备的普及,烈性犬的警卫与看守功能变得无足轻重,单位与个人没有必要饲养烈性犬来满足警卫的需求。

第二,鉴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可能会有人说饲养烈性犬的人未必都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意图。对于这一点我认为,鉴于现阶段我国居民特别是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并不适合饲养烈性犬,饲养烈性犬就在事实上给周边人群创设了人身伤害的风险,明知环境不适合饲养烈性犬和对周边人群有人身伤害的风险而故意饲养,这在刑法上可评价为间接的故意。

第三,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最高刑期三年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最高刑期七年相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期可达十年以上,特别是本罪属于行为罪,成立本罪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只要饲养烈性犬就成立本罪就可入刑,进而能从根本上杜绝饲养烈性犬行为的发生。

最后,本人律师对爱狗人士们说,一狗被杀,你们痛哭失声;人被狗伤,你们无动于衷。作为人,你们的内心不应该受到道德皮鞭的拷问吗?#央媒评女童被咬:狗主人须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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