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0201735000)
一、立案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等方面违法案件未能及时决定是否立案、并出具书面意见的。
二、决定责任:
1.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未能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证据的;
2.调查取证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
3.不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的;
4.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未能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的;
5.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能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在场时,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的;当事人不在场时,7日内未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8.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执行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未使用法定单据的;
2.违反“罚缴分离”,擅自收取罚款的;
3.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未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6.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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