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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认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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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华工伤事故赔偿案法律分析
来自万方
作者
苗文青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增长,工业生产领域和建筑施工领域的工伤事故不断发生,劳动者人身权益不断受到侵害。劳动者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时,由于种种原因,往往得不到有效地医疗救治、经济补偿。这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从另一侧面反映了社会忽视劳动者对社会的贡献。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整体权益得不到有效地维护,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错误地理解并运用工伤损害的法律适用问题,关键又是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具体适用问题。这两种责任的不同适用法则导致了受害劳动者获得权益保护的多与少。本论文通过具体的案件材料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首先介绍工伤事故的概念(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罹患职业病的意外事故)、其次论述工伤事故的性质,然后谈谈工伤事故的构成要件,最后着重从构成条件、适用法律、赔偿主体、解决纠纷的途径等方面研究工伤事故责任与雇佣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通过分析来阐述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从而使工伤事故的界定明确化。 第二部分:首先研究我国现行法律对工伤事故责任的规定。其次着重对我国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评析。基于工伤事故既是一种工伤保险关系,又是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既可以适用劳动保险法,又可以适用侵权行为法。要解决好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我认为应在下面两种情况下分别确立适用原则。第一由于内部原因,系用人单位或者内部职工的原因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则应当实行补充模式,即以工伤保险责任为主导,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为补充。受害职工可以先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满足其所受损害时,可以再以侵权之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劳动者所获赔偿总和不能超过其人身损失,应当将受害劳动者所获之超额部分予以扣除。第二由于外部原因,系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而引起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应借鉴双重模式。在受害职工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处获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后,受害职工依然有权向对工伤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我国工伤事故立法的不足及其改进提出意见。
收起
出版源
《兰州大学》 , 2009
关键词
工伤事故  /  工伤保险责任  /  人身损害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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