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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下)

二狗在跟一个股东代表诉讼的案子,现就办案过中遇到的案由、原告主体资格、被告主体资格等10个主要问题做了总结,现和大家共享。因篇幅较长,我分为《浅析股东代表诉讼(上)(下)》两篇文章,篇章结构如下:

《浅析股东代表诉讼(上)》

一、 何谓股东代表诉讼?

二、 股东代表诉讼的案由是否仅限于侵权之诉?

三、 谁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四、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是谁?

五、 如股东诉讼过程中丧失股东资格,应作何处理?

《浅析股东代表诉讼(下)》

六、 在公司处于清算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吗?

七、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若干问题探析。

八、 股东代表诉讼中胜诉利益的归属。

九、 股东代表诉讼中费用的承担。

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漏洞。

上一篇文章《浅析股东代表诉讼(上)》已论述了前5个问题,现在我们分享后5个问题。建议大家,特别是从事商事争议解决的同行或持有股权的投资人先保存。以后用得上时候,可以慢慢读。

浅析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下)

六、 公司处于清算情况下,股东能否提起代表诉讼?

公司处于清算状态下,公司尚未注销,公司的主体地位仍存续。公司股东的地位未因此改变,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未因此消灭。此种情况下,股东应向谁提起书面请求呢?

结论:

①在成立清算组的情况下,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履行对象是清算组。

最高法观点:符合条件的股东在向清算委员会提出要求其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而清算委员会拒绝后,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诉讼。【参考文书:最高院(2013)民四终字第46号裁定书】

②在未成立清算组的情况下,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履行对象应当是原法定代表人。

最高法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据此,在公司解散但未成立清算组的情形下,股东如认为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直接向原法定代表人提出请求,在原法定代表人怠于起诉时,方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参考文书:最高院在(2014)民申字第679号裁定书】

七、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若干问题探析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①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②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③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前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提起诉讼,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拒绝。

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提起诉讼,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该程序又称为“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如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在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同意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则股东出局,无权提起代表诉讼。

但大部分情况下,如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在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会怠于行使诉权,此种情形下,股东有权提起代表诉讼。

2、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可豁免。

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可豁免,符合条件的股东无须履行前置程序即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该诉讼。

豁免前置程序的条件具体包括:

(1)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常见情形有:诉讼时效将过、侵害正在进行时、证据灭失等。

(2)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提起诉讼没有可能性的,确已无途径以公司名义起诉。

3、在前置程序未豁免的情况下,如股东未履行前置程序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法院应驳回起诉。

最高法观点【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17号民事裁定书】:

股东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未书面请求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定。 在此情形下,原审裁定认定股东无权提起本案股东代表诉讼,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股东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未书面请求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违反了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定,据此认定股东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并进而裁定驳回股东的起诉,结果并无不当。

八、 股东代表诉讼中胜诉利益的归属

《公司法解释四》第25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个人的利益没有直接受到损害,只是由于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而间接受损,因此,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股东的名义直接提起的诉讼,胜诉后的利益归于公司。

九、 股东代表诉讼中费用的承担

《公司法解释四》第26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且该诉讼之利益亦归属于公司所有,则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亦属合理。

但是应当注意到,股东代表诉讼目的之一,也在于防止股东滥诉,因此本条仅规定“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承担“合理费用”。反之,如果股东滥诉,诉求完全被驳回,则任何费用不会被支持。

十、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漏洞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虽为维护股东利益保驾护航,二狗窃以为该制度在设计中是存在漏洞的。

如董事会和监事会恶意串通,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时,监事会同意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股东在此种情况下应出局。那么监事会在诉讼的过程中故意败诉或故意争取较小的诉讼利益,则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则完全得不到保障。

希望《公司法解释六》赶紧出台,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再好好设计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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