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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意志论和决定论

周林浩,四川人,中山大学2019级哲学系大一学生。

自由意志论和决定论

——看《大问题:简明哲学导论》第七章:自由有感

一.前言

自由意志论和决定论在哲学史上是一个争议不休的问题,一方强调意志的自由,一方强调外在(有时也包括内在)的决定作用——但由于无法给出决定性的证据和说明,双方都不愿意承认对方的观点。自由意志论无法保证自己的自由并非幻觉,决定论则无法肯定因果律绝对普遍适用——包括对“意志”这个特殊的存在。

在本文中,我将讨论什么是自由,然后列举出双方用以支持自身的理由,最后给出自己的看法。

二.自由与自由意志

首先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自由是什么。《大问题》按照其一贯的风格,自然是不给出任何确定或者坚信的答案,但它给出了一个可以算作“描述”的观点:“我们可以说自由依赖于‘自我认同’,即一个人用于认同和定义自我的各个方面”[1]。在其中所罗门给出了社会自由、理性自由、情感自由甚至是随意的自由,但我们在其中能够发现一个共同之处:无论我们对自身的自我认同是什么,“自由”都蕴含了一种在某种程度或方面不受约束的状态。即便是在《1984》描述的那种炼狱般的极权主义社会下,“自由”依然可以被解释:人们在参与到社会之中(在原书的背景下可能是参与仇恨周的自由)的过程中不受到约束。虽然好像这改变了“自由”这个词的日常用法,但它蕴含的原初的那种“不受约束”或者“至少在某方面不受约束”的原始印象和愿望是没有被抹杀的。因此或许我们可以下一个断言:任何对术语的定义应当符合于该词语诞生时所被寄托的人类原初的印象和愿望。(这个问题我想以后再作详细阐述,所以这里暂时不讨论)因此,我们大致可以对自由下一个不那么模糊的定义:即根据自我认同的不同,在某方面拥有的不受到约束的状态。

而自由意志,即可以理解为具有自由的意志——它的内涵是:面对同一事件,人们可以根据自我的意志不被外界强迫地作出属于自我的选择和决定。它不单单只意志可以自由地思考、记忆(如果真的有可能如此的话),同时也强调在行动上意志的选择和决策。

三.支持决定论的理由

首先是决定论。我们要明确的是,决定论所说的不自由,指的是面对同一事件,要么不存在可供选择的对象(即事实上不具有选择的自由),要么根本就不存在任何“纯粹的思考和选择的倾向”,我们的行动以及意识都是被自然律决定好了的。值得注意的是:面临多个选项时(如果可能存在这种情况的话),选择其他选项带来的代价太大而造成几乎所有人只选择剩下的一个选项,这并不是决定论者所主张的不自由。例如,在面对残酷的压迫时,我们可以选择顺从而获得比较顺利的人生,也可以选择反抗或自杀——但由于反抗或自杀的代价太大而无人选择,这并不否定人有选择的自由,即不否认自由意志,因为只要主体愿意承担这种巨大的代价,他们仍然可以作出不同的决定。

对于决定论者来说,普遍的因果律是最有力的武器。我们可以用三段论进行展示:

“每一个事件都有其解释性的原因。

人的每一次选择或行动是一个事件。

——————————————————————

因此,每个人的选择或行动都有其解释性的原因。

然后又是一个三段论:

每个人的选择或行动都有其解释性的原因。

有解释性的原因就不自由。

——————————————————————

因此,一个人的选择或行动不可能是自由的。[2]

这条原则(普遍的因果律)是基于我们对事物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的信念,但是这似乎对人类知识而言是不可避免的:即便是对因果律提出质疑的休谟也试图用因果推理的方式解释“人们为什么会产生因果律这种信念”。而且就我们发现的大部分事实(至少是日常事实)而言,因果律也没有任何值得质疑的地方——不存在因果律的世界是难以想象的。典型的支持因果律决定论的是霍布斯:他认为“我们的一个个思想的前起后续不是任意形成的,受着定律支配——有时候是联想律,有时候是和我们的思考中的目的相关的一些定律。(这是决定论在心理学上的应用,有重要意义。)”[3]

而决定论者通常将我们对我们具有自由意志的想法斥为“自由的幻觉”——我们没有察觉在我们看似是自由选择和决定的现象之下决定着我们意志产生和作用的种种因,而误以为自己拥有自由意志。美国神经学家本杰明·李贝特在20世纪80年代的著名实验中证明:人意识到自己做动作之前,大脑就已经发出了动作指令。这也为决定论提供了重要的依据:表明“意志”的作用并不像我们想象得那么强大——或者说它要么根本没发挥作用,要么本身就不是什么独立于物理身体之外的东西,而恰恰只是物理身体各种机制和关系的表现。

当然,除了从因果律角度解释以外,也有从上帝的全知全能角度支持决定论的。“路德坚持认为上帝不能预见偶然的东西。‘上帝根据他的不变的、永恒的与绝对正确的意志预言、打算与做各种事情。这个霹雳将自由意志扔出去并最终摔成碎片’。”既然上帝是绝对的、全知全能的,那么没有理由认为人类再有自由意志去选择和决定自己的行为——否则我们就难以想象上帝何以全知全能。当然,这种证明预设的前提对于无神论者而言是难以接受的,因而不具备普遍的说服力。

四.支持自由意志论的理由

自由意志论通常主张我们(至少在某些方面)对各种事件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他们认为即便存在普遍的因果律,也有一些事物不是完全被先于选择和决定而发生的各种事件所决定的,这些事物中就包含自由意志。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自由强调的是“真正可选”,也就是说真实地存在选项,而且当时间再次退回到选择时,两次的选择可能出现不一致。

应对来自普遍因果律的挑战,一部分自由意志论者援引现代量子力学中的海森堡不确定性原理来质疑因果律,为自由意志打开缺口。海森堡不确定性原理表述为:“在量子力学里,不确定性原理(Uncertainty principle)表明,粒子的位置与动量不可同时被确定,位置的不确定性与动量的不确定性遵守不等式其中,h 是普朗克常数。[4]由于我们不能同时准确地知道粒子的位置和动量,我们也就无法预测其未来的运动趋势——这似乎打击了牛顿经典力学体系建立以来所让人们笃信不疑的因果律和决定论(尤其是拉普拉斯)。于是自由意志论者便欣然地谈论量子力学,认为这一理论证明了自由意志的存在。但事实并非如他们想象的那么简单。首先,不确定性原理是否真的正确?是否真的能够说明因果律是错误的?这在今天仍然值得争议。其次,就算我们承认存在真随机,但这并不能有力地说明自由意志。粒子的不确定性带来的是无序,而自由意志——按我们对它的定义而言——应当是某种有序。比如说,一个人早上起床发现自己的四肢在不受控制地随机乱动,这显然不是自由意志论者所希望看到的。最后,亚原子层面的不可预测性同宏观层面仍然是不能划等号的,如果因为粒子的测不准就断言人有自由意志,很可能犯合成谬误。

除了应对因果律以外,在上帝层面上自由意志论者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最为著名的是圣奥古斯丁,“根据你的法律,灵魂的选择乃是自由,赏善惩恶依照无情且普遍的命运”[5],在他看来,上帝赐予我们以自由意志,让我们自行选择和决定自己的行动,这样便诠释了上帝的全善——而且恶不是什么实在,而只是善的缺乏,人类的自由的选择既可以造成善的结果,也可以造成恶的结果,而上帝便发挥惩恶扬善的作用。在宗教改革兴起后,伊拉斯谟也提出过自由意志的论证,他认为“如果是必然性而不是自由意志决定善或恶的行为,那么,在圣经文献中发现的各种劝说、诺言、命令、威胁、责备以及诅咒就会失去一切意义”[6]。但这些论证同上帝的全知全能的调和性远不如决定论那么好——上帝既然全知,那必然能够知晓人类过去、现在、未来将会有的任何行为;上帝既然全能,又是全善,那应当阻止人作恶——如果是这样,那自由意志在上帝面前究竟还意味着什么呢?

在自由意志论这里,除了同决定论直接对抗的上述两种理由以外,还有一种试图调和二者的温和的决定论或者妥协的自由意志论。

康德应该属于这个行列。“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无条件地支持决定论……但康德也和其他哲学家同样看重无条件的自由对于人的责任的重要性[就像他关于上帝所说的那样,他也把自由称作实践理性的一个‘预设’(或前提)]……行动和知识是完全不同的。康德说,面对这个世界,我们采取了两种不同的立场:一种是理论的;另一种是实践的。就我们想了解某种东西而言,我们会采取科学和决定论的立场……但是,当我们准备做一件事情时,我们就会转到实践的立场上来。这种立场是说:当我们行动或决定行动时,必须把我们自己的意志或决定看作我们行动的充分的解释性原因,我们不能再继续沿因果律往回追溯,考虑那些意志行为是不是自行产生的。换句话说,当我们行动时,只能把自己看作自由行动的个体。”[7]这种解释不得不说是富有力量的,无论是在承认因果律的决定论上,还是在为人类实践理性开辟道路上。

辩证唯物主义应该也属于这个行列。辩证唯物主义虽然强调客观规律的不可违背性,强调我们的自然、社会历史都是由规律决定的,但它还强调人在实践意义上的主观能动性——就此看来,辩证唯物主义应该是承认有自由意志的,否则就谈不上主观能动性。但是马克思也强调:这种能动性不是可以改变客观规律及其决定的结果,而是对必然趋势的促进或者阻碍(虽然在他看来,阻碍一定会失败)。

五.个人看法

   在我看来,作为意志的主体(如果当真存在意志的话),我们的直观印象和体验所告诉我们的就是:我们的每个选择都是自由的,我们可以选择做或不做,并且我们也可以模拟自己作出与既已作出的选择相异的选择而导致的情形,并没有任何强制力强迫我们不得不如是选或者只给我们一个选项。

但是同时,正如决定论者所说的那样,这很可能是幻觉——以怀疑论的口吻来说,就是:你是如何知道并没有一种外在于自身的普遍规律规定了人类的行动,而人类只是自我幻想自己有着某种自由意志呢?我们根据对因果律的普遍信念,很容易想象出万事万物相互联系,并被复杂的因果网所决定着——可为什么我们偏偏认为人类意志有超乎因果律之外的独特性?而且如果人类意志可以有,为什么别的事物不能有?决定这种本质分别的要素是什么?如果意志可以干预本身被决定好的物理世界,是否会打破能量守恒定理(如果我们把意志看作一种非物质的实体的话)?如果对这些问题不能给出具有说服力的答案,那么自由意志论将难以成立。

不过,这并不是说自由意志一定不存在,决定论一定成立。决定论同样面临着自身的问题,其中最为可怕的问题就在于:我们如何保证因果律是绝对成立的?将经验主义推向极致的休谟便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感觉经验是偶然的、相对的,由这样相对的、偶然的事物如何可以推论出普遍必然的真理?这基于我们对因果律的信念——但因果律似乎仅仅是一种信念,一种人类思维穷尽其所能而不得不坚守的信念,是一种我们习惯于感觉经验中经常发生的联系的现象而形成的一种思维习惯,但它本身从经验中无论推出;而理性也难以给出任何证明,因为一涉及证明似乎就已经假定了存在因果律。我们前文中提到:不存在因果律的世界是难以想象的——但这说明了什么呢?只说明了我们难以想象而已——世界没有任何必要遵循人类思维的方式,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说世界必须如此。那如此看来,因果律既然是可怀疑的,那么决定论又怎样可能成立呢?另外,依然是来自量子力学的挑战:如果在亚原子层面当真不存在确定性的真理,只存在统计概率层面的,那么决定论的大厦就可能被冲击——至少我们可以由此知道自然界并非完全被决定的。

那么怀疑了自由意志论和决定论,是否说明那种调和的、温和的理论就是正确的呢?并非如此。同所有试图调和两种极端理论的努力一样,这种中庸的做法并不是一定有道理的——它在避免极端带来的绝对性时,也丧失了极端理论自身所独有的优势:即纯粹而不需要考虑调和程度的问题。我们可以断言既是决定论的,也有自由意志,但为什么呢?而且马克思主义似乎不是那种把世界各对立因素看成是均衡力量的理论——也就是说,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自身的逻辑,还要面临一个问题:到底自由意志占主导呢?还是决定论占主导呢?为什么?我们不是不可以讲求中庸(而且中庸更多的是一个伦理学概念吧),但我们必须说明为什么——一味地反对绝对和二元对立的两者在形而上学领域似乎不是什么好主意。

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我比较倾向于康德那种形式的调和——虽然我认为肯定真相意义上的决定论仍然不具有充足理由。不管哲学领域对世界的真相作出何种解释,我们依然要面对生活——在此意义上,如果不顾马克思本人的意见,将“哲学家们总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解释为:不管哲学对世界本身的真相作任何讨论,实践的问题(改造世界)仍然是我们需要直面的最直接和最重要的问题。即便是极端的怀疑论者,他也会照常起居生活而不可能顺从他的怀疑而否定人生。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仍然可以在世界是决定论的还是自由意志论的进行讨论(而且就哲学本身的任务而言,追寻真相意义重大),但就实践意义上,我们必须假设我们拥有选择和决定自我行动的自由——否则我们就无法有效行动并对自我的行为负责。正如萨特所主张的那样:“无论是大是小,我们的每一个行动都是一项决定,而且我们的每一项决定都是自由的。即便我们没能遵守这项决定,或是发现自己“无法”做决定,我们也是有责任的。自由或责任无法逃避。[8]

最后,关于我们是否需要对个人犯罪进行惩罚的问题,我认为不管是自由意志还是决定论都应该如此——自由意志自然不必说,问题在于决定论。我们需要明确:惩罚的目的不是出于个体自身是否有得选,而是出于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恶果、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也就是说,我们在惩罚问题上,是后果论的——就算完全的决定论是成立的,个人也不得不为其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虽然我们在此不得不修改“责任”的内涵)。而且如果当真是完全决定论的,去争论惩罚是否正当也是不合理的:好像把司法看得是非决定论的一样——而事实上,这种惩罚也应当是被决定了的。就像舞台剧中的人物仅仅是被剧作家决定了的,但他们的犯罪(这里的犯罪就应当指代那些违反剧作家自己笃信的“好的原则”的行为了)行为依然要受到惩罚,为何没人为他们伸冤呢?

当然,有人可能要指出正当防卫在后果论上犯罪,但究其本质,在破坏社会秩序这个结果上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当真是正当防卫的话),这种情况下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整体需要,惩罚事件的发起者要比惩罚被动犯罪的人要好,因此正当防卫应该被看作是无罪。无论如何,在惩罚的问题上,我们和法律的地位在自由意志和决定论的宏大背景下是对等的:要么是自由意志的,那么法律和我们都不被完全决定,那么法律自然应当惩罚犯罪;要么是决定论的,法律自身也是被决定的,没有任何理由指责法律的惩罚。但唯独在上帝赏善惩恶的问题上不一样,根据神学的预设,上帝是完全自由意志的,那么如果我们是决定论的,上帝还要求我们对自身的行为负责就显得不善了——但就这一事件的发生上,上帝既然是自由的,那就没有理由不这么做。


[1]大问题:简明哲学导论:第十版/[美]罗伯特·所罗门(RobertC.solomon),[美]凯思林·希金斯(Kathleen M.Higgins)著;张卜天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238

[2]大问题:简明哲学导论:第十版/[美]罗伯特·所罗门(RobertC.solomon),[美]凯思林·希金斯(Kathleen M.Higgins)著;张卜天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240

[3]西方哲学史. 下卷/(英)罗素(Russell,B.)著;马元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6(2016.7重印):74

[4]摘自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不确定性原理/473553?fr=aladdin

[5]论自由意志:奥古斯丁对话录二篇/(古罗马)奥古斯丁(Augustini, A.)著;成官泯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7

[6]牛津西方哲学史.第3卷,近代哲学的兴起/(英)肯尼(Kenny, A.)著;杨平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6:6

[7]大问题:简明哲学导论:第十版/[美]罗伯特·所罗门(RobertC.solomon),[美]凯思林·希金斯(Kathleen M.Higgins)著;张卜天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249

[8]大问题:简明哲学导论:第十版/[美]罗伯特·所罗门(RobertC.solomon),[美]凯思林·希金斯(Kathleen M.Higgins)著;张卜天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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