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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阳区政府行政强制拆迁经验材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的经过

    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依法取得在汉阳区月湖周边项目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的权利,但由于少数被拆迁人拒不搬迁,致使月湖文化艺术中心的建设受到严重影响。2005年起区政府开始酝酿行政强制拆迁,并开始进行合法性、可行性论证。2006年,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汉阳分局的申请,汉阳区政府下达了对被拆迁人练天然等10户被拆迁人的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由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自动搬迁,在汉阳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区规划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区法制办、区信访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对10户被拆迁人进行了行政强制搬迁。

    二、行政强拆的几点体会

    本次行政强拆活动比较顺利地进行,我们认为主要基于如下几个原因:

    一是事前反复进行合法性、可行性论证,保证了整个行政强拆活动合法、顺利地进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也可以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条例》规定可进行行政强制拆迁,但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武汉市没有《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也无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先例。为满足实践的需要,区政府开始酝酿行政强拆时,首先开始寻找法律依据。由于武汉市没有行政强拆的具体规定,与行政强拆有关的规定散见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及《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之中。按上述规定,区政府有无决定行政强拆的资格及其具体程序如何操作并不十分明确。首先,区政府是否有决定行政强拆的权利不明确。为此,区政府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向武汉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出请示函,请武汉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就《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市或有关区人民政府责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迁”作出解释,区政府是否属于“有关区人民政府”的范围。武汉市规划局复函“有关区人民政府”指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根据复函,区政府有权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第二个问题如何进行具体的操作?区政府认为按上述三项规定,应由武汉市规划局汉阳分局向汉阳区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区政府依申请作出是否强制拆迁的决定,然后由市规划局汉阳分局组织强制拆迁。经过反复协商,并请有关专家论证,基本确立上述程序。

    二是市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指导与支持。由于行政强制拆迁没有具体的行政强制拆迁法作指导,又没有先例可循,而月湖地区少数拆迁户对拆迁的抵触情绪很大,多次进京上访,行政强制拆迁一旦出现疏漏后果不堪设想。市领导及有关部门十分重视月湖地区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多次组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制办、市规划局及汉阳分局、市公安局、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商行政强制拆迁的有关问题。在行政强制拆迁的具体操作中,区政府要求区法制办全程参与,区法制办就具体操作程序多次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制办、区人民法院协商、请教,得到他们的大力支持。在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时候,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在人力、装备上给予了大力支持。

    三是求同存义,齐心协力推进行政强拆工作。由于行政强制拆迁的有关规定散见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之中,且规定比较抽象,因此,在具体操作中,不同部门对法律的规定出现了不同的理解,或不同的法律规定之间发生冲突。如区规划分局认为区政府应是行政强制拆迁的组织者,而区政府认为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是区政府责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迁。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拆迁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而《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为推进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的前提下,各部门间求同存异,想方设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如对组织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存在争议,在法律文书中不提组织实施的主体名称。法律规定不能公证,改用见证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等等。区城管局在拆除违章建筑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队伍,积极为区政府出谋划策,为强制拆迁提供坚强的后盾;区信访局随时了解强制拆迁动态,做好信访接待工作的准备;区法制办全程跟踪,保证强制拆迁的合法性等等。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团结一致,形成合力,保证了强制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是宣传到位,争取被拆迁人的理解与支持。市、区政府反复强调行政强制拆迁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要求拆迁人尽量做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讲明签定拆迁协议书与行政强制拆迁两者在经济补偿上的区别及政府对强制拆迁的决心与理由,争取被拆迁人的理解支持。拆迁人按政府的要求,反复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沟通,虽然最后没有达到签订拆迁协议书的目的,但被拆迁人意识到政府强制拆迁的决心,明白其道理,因而没有与政府进行正面对抗,而是通过信访、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双方的争议。10户被拆迁人中,除2户被拆迁人家中有一定物品外,其余被拆迁人提前搬家,仅有少量物品留在家中,减轻了强制拆迁的工作量。

    五是科学、周密的工作预案,保证强制拆迁顺利进行。在实施行政强拆前,区政府反复研究,制定出行政强拆工作预案,并广泛征求市领导、市有关部门及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工作预案写明了行政强拆的法律依据,成立了由区法制办、区稳定办、区规划土地分局、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大队、区卫生局,月湖街办事处,区消防大队及有关律师组成的工作专班。明确了行政强拆组织领导及分工。本次行政强拆现场工作人员500余人,强拆所需工具如消防车、救护车等14辆,行政强拆程序简明,各部门分工及具体责任明确,同时写明了应急事态的处理预案及行政强拆后续工作的处理及责任分工,行政强拆工作纪律及具体要求等。工作预案针对性强,责任明确,分工细致保障了行政强拆有序、顺利进行。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实践产生认识分歧。由于没有行政强拆的专门规定,实践中我们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及《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操作,有几个问题存在争议。1、组织行政强拆的主体应是谁,这涉及到委托见证、制订工作预案、行政强拆中责任的承担等等问题。2、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行政强制拆迁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而公证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法律和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实践中采取律师见证的形式来补救,法律上是否存在障碍?

    二是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与衔接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认识不一致,加之区规划土地分局属市直管部门,不属区政府的组成部门,区政府在对其的指挥与协调上难度增大。由于行政强拆时间要求较紧,加之没有先例可循,在具体操作上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如见证没有委托,公告送达的期间未满(虽经研究变通处理,但仍存在与法不符的问题)等等,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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