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 |
"中国·合肥"门户网站 www.hefei.gov.cn 2007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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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部令第4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第六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 (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八条:“调运(包括邮寄)应检物品,必须进行检疫。” 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96号) ![]() 三、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办(不包括现场检疫)。(原时限15个工作日) 四、所需材料:申请单位或个人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2、介绍信、调运货物的订货合同、销售发票或证明该货物总价值的其他证明材料; 3、调往地(省或县、市、区)森检机构有检疫要求的,还应该提交对方森检机构签发的《检疫要求书》; 4、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时间在30天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 五、审批流程图: ![]() ![]() ![]() 六、相关表格下载:《 ![]() 七、办理地址(电话):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3区办证大厅二楼(3537915) 八、监督电话:0551-3538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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