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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这些发票即将失效,赶紧比对一下!

关于发票的使用问题,一直都是会计人员关注的重点。毕竟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时,发票在很大程度上都影响着企业的费用、成本能否合理合法地税前扣除。

在国地税合并之后,多地税务局发布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四、2018年6月15日前印制的普通发票开具使用期限

除上述第三条列明取消的4种普通发票外,2018年6月15日前印制的普通发票,其票面印制的发票名称包含“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字样、发票监制章式样为“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监制”以及发票专用章式样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的,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纳税人不得再继续开具使用,并应当在2019年1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普通发票的验旧缴销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和普通发票的公告》(2018年第15号)

“五、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2018年12月31日后,纳税人对其持有的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空白发票,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办理缴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二、新版发票监制章启用时间

  新版发票监制章自公告之日起启用。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

地区较多,在这里不再一一列举,但从上述内容已经很能说明问题了:原省/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正常使用,但在2018年12月31日以后,尚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也不能继续使用了。也就是说,2019年1月1日及以后收到的发票都应当为新的监制章和新的发票样式,如果2019年1月1日后收到的发票依然是原省/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一定要拒收,同时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那么,新的发票监制章是什么样的?

如图:

哪些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后不能再使用?

比如下面这种:

是否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首先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监制,而这些公告新启用的发票,则是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监制的,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并不在公告范围内。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又待如何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中规定:

“三、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实施请按照当地税务局口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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