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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城区养狗新规:无证养狗罚1000元以下罚款
2013-02-08 09:18:05 

  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日前对《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相关法规见本版)。该规定适用于长沙市区(乡镇除外)以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未取得《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饲养犬只的,公安机关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犬只外出应由成年人用犬链牵领

  根据修改后重新发布的《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同时,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饲养的护卫犬、科研实验用犬和表演道具用犬以及盲人饲养的导盲犬等特种用犬,不受限制。

  规定明确,饲养犬只应当取得《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经许可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准养犬颈部佩带公安机关发放的犬牌,如果犬只来到户外,应束以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且携犬人应随身携带该犬只的有效许可证明和免疫证明。

  规定指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车站、码头、市场、公园、教学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商场、饭店、影剧院、宾馆、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禁止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如有违反,管理、服务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犬只户外排便未清除,可罚50元

  规定还对一些违规现象如何处罚进行了明确:未取得《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饲养犬只的,公安机关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牵领人但未佩带犬牌或牵领人未随身携带该犬只的有效许可证明和免疫证明的户外犬只,由公安机关责令牵领人提供该犬的有效许可证明,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不能提供的,公安机关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市内不少小区,经常能看到“无牵无挂”的小狗随处大小便,有时候在路上走不小心就会踩上“地雷”,弄脏了鞋子不说,还会影响一天的心情。针对这种情况,规定明确,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未予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携犬人当场清除,并可处50元的罚款。

  犬只咬伤他人,养犬者担责

  记者从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专线了解到,去年该专线曾经接到多起犬只咬伤他人引发矛盾纠纷的投诉。其实对于这种情况,《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早有明确:犬只咬伤他人,养犬者应立即将伤者送医院诊治,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规定还指出,未佩带犬牌且无人牵领的户外犬只,一律视为野犬,由公安机关予以捕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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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请养犬许可

  根据规定,养犬者应当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饲养犬只应当取得《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养犬者申请养犬许可,应携犬向其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如实填写的养犬申请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犬只免疫证明、养犬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犬只相片。符合条件的,发给《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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