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 本报评论员 晓宇
退休是人生的大事。只要是一个社会意义上的人,劳动就关乎于其尊严与福利,因此,划定女性退休年龄问题,争议由来已久,而在一个老龄社会急剧来临之时,这一问题日益迫切,并超越男女平等问题,成为整个社会层面的平权问题。
日前,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结合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加快的趋势,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劳动强度规定相应的退休年龄,同时可以把提前退休的选择权交给妇女,这样既可以体现国家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又可以逐步解决男女退休年龄不平等的问题。
从这一建议来看,解决女性退休年龄划定问题的社会条件及社会认识均已成熟。众所周知,男性60周岁退休,女干部55周岁、女职工50周岁退休的规定成于1978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两个文件,从当时的情境来看,更多的是出于照顾女性劳动者的考虑,对于当时许多女工人来说,50岁确实不宜再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若说男女之间退休年龄有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有利于女性的不平等,但纵然在确定保护女性优于保护男性的情况下,也依然确立了女干部优于女职工的不平等。
30多年过去,繁重的体力劳动岗位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女干部与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差异也不断被填平,知识与轻体力劳动日益成为女性贡献于社会的方式,随之,其工作年限也日益延长。这些取决于两个要件:一是社会平均寿命的提高,老的标准不断被延后;二是人力资源结构性的改变使知识型与服务型的人力资源工作年限延长,这两者都决定了女性退休年龄划定的适度延后成为必须,这也是使女性知识型、技能型人才免于浪费的社会必要举措,对于减轻老龄社会的压力尤为重要。
放宽女性退休年龄,以可以承担的劳动增进女性的社会地位与个体尊严,以延长的养老金积累增进女性的社会福利,这些,不但是女权向男权的索求,更是平权向特权的索求。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