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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行业的未来变革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丁振赣

前 言

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后,律师行业风云际会,律所的发展模式几经变革,从国办所占主导到现在合伙所占主流,三十多年已经过去了,行业变革积蓄的力量已无比强大。律师行业发展到现在,已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期。目前,除少数律师事务所外,绝大部分律所采取的模式为挂靠制或提成制。这两种模式适用了十余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分工的细化,法律规定的完善,已有越来越多的律师及律所想改变现有模式,甚至有很多律所已经竖起公司化的大旗,成为改革的先驱者。在律师行业我虽年轻,但我有幸能比他人更早的管理律师事务所。两三年的律所管理,让我倍感煎熬,我时刻想着如何燃烧自己,想为律所作出些许贡献,结果印证了现在很流行的一句话:“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在两三年没有寸功的盲目前行下,我开始思考,开始去了解律师行业的发展历程,敞开胸怀去和其他律所主任及律师取经请教,开始翻阅一些中国律师行业发展史的书籍,了解国外律师行业发展的状况。思想的开放给了我源源动力,我开始找到了一些答案。

国外有一句法律谚语,“像律师一样思考”,律师在为当事人服务的时候往往很容易寻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可是在考虑律所发展方面却很少人能够找到答案并且迅速行动,这也许是和行业发展现状有关,律师大部分是靠自己找到案源解决生计。所以现状是大部分律所和律师属于散状发展状态。

论目前行业现状。

一、论挂靠制

目前有很多律师事务所采取挂靠制。挂靠制是律师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固定费用,律所给律师出具办案手续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一般是成熟律师根据律所的品牌效应进行估值,如果认为该所的挂靠费基本符合该所的品牌价值,从而加入该所。目前大部分律师事务所的挂靠费都不高,在赣州,绝大部分普通律师的挂靠费在一万以内,其他地区就经济发展水平而言挂靠费也不会太高。挂靠费用确定以后,很难大幅上涨。如果挂靠费太高,律师就会向其他律所流动。所以律所很难有较多结余用于公共服务,律所只能维持正常运转,难谈律所的长足发展。

这种模式,律师事务所很难有结余,即便有结余,律所合伙人也不愿全部拿出用于律所公共建设,律所的品牌塑造以及律师的培训难以为继。

二、论提成制

提成制相比挂靠制而言适用的律所更少。提成制是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形成契约,律师承接案件后,按一定比例向律所缴纳费用,一般是按10%-30%向律所缴纳费用。由于律师的业务绝大部分是自己通过社交圈承揽,这些业务承揽并不直接通过律所的管理及影响力来实现,所以律师们并不认为其理所应当将该费用上缴给律所,反而认为是律师贡献了自己的提成养活了律所。在这种心态下,律师会想方设法来逃避费用缴纳,如费用缴纳过高会投奔他所或自立门户。这种模式违背了人性本私的客观规律,律所同样难以有结余用于律所发展。

三、论律所公司化改革。

目前很多律师事务所都想通过公司化来改变现状,谈到这个问题,我想来论证律所的公司化到底是什么模式。律所公司化到底是一个结果还是一个手段或者过程呢?从律师法对律所的法律界定来看,律所无外乎三种模式:个人所、合伙所、有限合伙所。从律所的法律界定可以得知,律师事务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根本不可能成为公司。所以公司化只能成为一个手段,不会成为结果。

既然律所的公司化模式是一种手段,那么,我们应当来论证他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障碍,由此来确定公司化模式应当如何进行。一般情况下,公司内部分工比较明确,有销售部门、生产部门、售后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等。公司职员的收入一般为基本工资加提成或加分红,公司股东对盈利享有权益。公司的收入和支出一般是采取统收统支的方式。如果一个律所要采取公司化模式,就不能违背公司的运作流程。律所应当有基本统一的收案模式,细分的案件流转,再加以合理的分配模式,才有可能长久存续下去。

可是,由于行业的特殊性,绝大部门律所存在的情形是:律师收入并不均衡,80%的收入是掌握在20%人的手中,且律师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律师事务所想要统分统支在内部就会形成巨大的反作用力,这个矛盾不解决,靠行政命令式的改革,势必难以为继。所以公司化的改革绝不能仅从管理方式、分配方式的改变开始,而应另谋良策。

四、论律师事务所人才的培养

我们从进入律所的第一天开始,前辈们就反复教育我们,律师行业的竞争非常残酷,是一个弱肉强食的行业,适用丛林法则,适者生存。所以律师行业的淘汰率非常高,很多优秀的人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意进入律所工作。受这样的观念和现状影响,我们入行以后,时时刻刻都在鞭策自己,希望自己不会成为淘汰者,律师的所有技能都应当全面掌握,既要做业务员,也要做生产工人,还要做售后服务。大部分律师要熟练每一个生产环节,否则就会因为木桶的短板效应要么被淘汰,要么变得平庸,苟延残喘。形象的比喻是,律所培养人的机制是培养“特种兵”,既要能上天,也要能入地,既要懂得开飞机,也要懂得开坦克,36般武艺都得懂得。细细分析,相信大家会发现问题。军队的特种兵是如何选拨的呢?军队的特种兵并不是直接从刚入伍的新兵当中直接选拨,而是在经过训练的部队中选拔优秀的士兵进入特种兵队伍,进入该队伍的士兵还要经过魔鬼训练才能留下成为真正的特种兵。那么律师行业显然要比军队残酷,因为律师队伍的新兵从踏入律所大门那一刻起,就直接要适应特种兵的训练,这种要求显然不现实,所以成功率较低。

在众多律师中,真正各方面都比较出色的人少之又少,所以客观情形下,很多律师都是平庸、孤独的,在律所的招牌下谋生,要说到真正的对律所的感情,大部分人深入不到骨髓,只是大家一起维护着一块招牌而已。

唯有真正的变革才能追求卓越

大部分业内人士都是站在行业的内部角度来思考行业的发展问题,要思考清楚行业的发展方向,必须跳出律师行业,站在社会发展的高度来审视这个行业。纵观世界发展史,每一次社会的跳跃式发展都伴随着生产效率的大幅提高。第一次工业革命使工厂制代替了手工工场,用机器代替了手工劳动;第二次工业革命,人类进入了“电气时代”;第三次科技革命以原子能、电子计算机、空间技术和生物工程的发明和应用为主要标志,涉及信息技术、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空间技术和海洋技术等诸多领域的一场信息控制技术革命。现在正处于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浪潮,律师行业的发展同样不能脱离科技革命而单独发展。

目前中国律师行业中的优秀律所,大部分是依赖高端业务而发展起来,无论是北京的中伦所、大成所,还是上海的君合所,亦或是深圳的华商所,这些律所都是立足涉外、金融证券、房地产等高端业务而在业内颇负盛名,这些律所的客户是数量少而质量精。可是我们从其他行业寻找规律,世界五百强的企业中,他们大部分的客户都是普通大众。微软的软件使用者是千千万万的普通大众,马云的淘宝网的服务对象是千千万万的普通大众,壳牌石油的最终服务对象也是千千万万的社会大众。这样的例子枚不胜举。

法律服务市场能做到吗?纵观全球的法律服务提供者,能够上市的寥寥无几,成为世界五百强的企业没有一家。难道法律服务真的如此特殊吗?也许是吧。但也许也不是。

社会发展到现阶段,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各国都在追求更高的法治化,法律已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角落,没有人能够脱离法律成为一个独特的个体。由于一个国度下法律规则统一,同质化的案件枚不胜数,很多案件分散在社会的各个角落,这些案件的数量和律师费的总额要远远超过所谓的高端业务。在未来的时代,谁能够掌握这些业务,谁就能够成为行业之巅的人。如果第三次科技革命没有来临,这个想法无异于是痴人说梦,要想收拢这些分散的案源绝无可能!

信息革命发展到现在,已有了这种可能。这种梦想虽然还有距离,但具有了可实现性,我大胆的断言律师行业的革命即将来临,谁能更深刻的理解信息革命给行业带来的变革,谁能够重树行业的模式,谁就能有机会执法律服务市场之牛耳。我庆幸成长在这变革的时代,有幸见证或参与法律服务市场变革的过程。

在信息化时代,我断言,会有大部分律师退出部分法律服务项目,非律师事务所有可能掌握更多的市场资源,参与到法律法律服务市场的变革中来。信息化时代计算机运算速率不断刷新历史,移动互联时代已经来临,且在一段时期内会唱主角,量子芯片技术如若应用到生活,将会对社会发展包括法律服务发展产生真正的质变。移动互联时代,世界已经成为一张网,网罗天下事,无法运用移动互联的人会逐渐老去,新生代鲜有能脱离移动互联者。人工智能的发展,将会把同质化法律服务简单化、便捷化,大部分法律服务将降下神坛,成为普通的法律服务产品。

法律服务如何在社会变革中进行行业变革呢?我想我们需要从新对法律服务进行定义。法律服务到底是什么,大部分律师会把法律服务当做特殊性的东西,认为人的主观能动性决定案件质量。从微观上来理解固然没错,人的主观能动性会改变一些效果,可是从宏观上看,如果将同质化的案件进行系统分析后再予办理,平均效果应当会比各个个体办理的平均效果更好。我们把不同类型的同质化案件进行区分,不同案件成为不同的产品,我们把法律服务统称为一大类别的产品,把不同的法律服务项目界定为小产品。这些小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可以使用于大部分同质化案件。这时,一个巨大的市场形成了。

这个巨大的市场就是一块巨大的蛋糕,我们应当如何来切好并消化这块蛋糕呢?传统的方式根本无法去划分并消化这块蛋糕,律师事务所因为存在形式的局限也不适合成为执市场之牛耳的组织,我想成为执市场牛耳的组织应该是新业态的公司,是为法律服务行业提供产品营销和技术支撑的公司。

未来的变革应当是如何进行的呢?此前所说的一切,都是为了验证革命的可能性,我们如何才能做到理想中的卓越?这个问题只有自己能给出答案。

追求卓越的路径。

一、法律服务的产品化

把同质化类别的法律服务当做一个产品,既然是产品,我们可以对这个产品进行深度开发。例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服务是一个产品,我们需要把这个法律服务的过程标准化,形成一套固定的法律服务模式,而这个法律服务模式可以涵盖90%以上的案件,在服务过程中我们可以不断的对这个产品进行完善,最终成为一个成熟的产品。既然使产品,只有客户使用才能够体现它的价值,所以,完成了产品开发,应当由营销部门推向市场。

二、法律服务产品营销的系统化

在中国绝大部分地方,交通事故业务都有他的共性。目前尚未有一家律所或组织就交通事故法律服务在全国形成影响力,假如我们组建营销团队对此类业务进行深入开发,在受众范围形成认知度、品牌度,从而能够引导客户选择该法律服务产品时,巨大的品牌堆积效应将会实现。目前各律师事务所并不擅长产品的系统化营销,这个工作应当由营销公司来完成。

三、法律服务过程的可视化

通常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和当事人的沟通是通过对话方式完成的,较少会通过纸质文件或邮件来进行,律师在和当事人的沟通过程中,由于口头传导的不对称性,很容易让客户重复询问回答过的问题。信息化的到来,很多沟通完全能够通过信息平台来实现。我们可以给客户一个帐户,律师在服务的过程中定期编写案件日志录入系统,客户可以通过这个账户了解案件办理进度及过程,随时可以了解案件办理状况。

四、技术服务的平台化

在对客户进行法律服务可视化的过程中,信息化的技术积累完全可以担负起客户管理、律师服务标准考核、绩效考核的作用,而且技术平台可以为全国市场提供技术支撑,形成一个整体。律所并不擅长信息技术,这应当由信息工程公司的技术开发来完成。

五、法律服务团队分工的细节化、专业化

一旦同类案源可以饱和,法律服务团队内部可以进行细化分工,细化到一定程度,不同的律师可以只完成其中的一个服务环节,这样可以最大程度的提高效率,降低法律服务的成本,最终,我们的客户将在这个过程中以最小的代价获得高质地服务。

六、律师技术培训的标准化

律师涉足其中一项业务时,由于无需考虑案源问题,也无需完成整个生产过程,律师很容易能够胜任其中的一个环节,就该律师从事的环节,我们通过统一的培训,可以让他在这个环节做到最精。

七、法律服务的技术化

信息技术的成熟,我们完全可以开发出不同的软件来完成法律文书的制作工作,例如我们可以开发出同类案件的诉状、证据目录、赔偿清单、代理词、答辩状等等,律师编写诉讼材料的时间将压缩到最短,生产效率的革命将来临。

结 语

通过上述描述,在全国范围内,律师众多,律所众多,但掌握行业营销和信息技术的公司鲜有。因此,如果掌握营销端和技术端,我们可以将这个法律服务模式复制到任何一个律所,前后两端的公司在将营销及技术技能发挥到极致的时候,这个公司将极有可能成为执法律服务市场之牛耳的公司。这样的公司将成为伟大的公司,这样的变革将是革命性的变革。这样的变革,法律服务将成为生产要素当中的一个要素,不再成为全部,律师行业的发展瓶颈就此将突破。

目前,明理所建立的金融法律服务团队是一次有益的尝试,虽然仅仅是一个小团队,但这个团队承载着我对行业变革梦想的火种,希望这个火种能够有星星燎原的潜质。行业发展方向的寻梦者不止我们,未来如何尚不可知,但我相信金融团队的付出会拥有未来的意义。不论结果如何,我们可以享受这个探索的过程,行业的发展需要梦想,擅梦者享非凡!

丁振赣

2015年11月6日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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