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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首发】公司化到底是个什么鬼?

本想通过《律师事务所公司化亟需厘清的几个误区》一文来消除律师行业对公司化的误解,没想到竟然遭到了一些律师言辞激烈的反驳,有争论是好事,只是我觉得他们反驳的理由不是因为看法不同,而是对公司化、公司制、提成制、合伙制等概念理解的不同。


如果不在同一个语境下讨论问题,则讨论本身就没有意义,因此有必要再对这些概念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交流探讨。


由于国内律师行业对于一些概念并未达成一致,这是造成大家争论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包括对公司化在内的讨论只能按照约定俗成的概念进行。


合伙制是对律师事务所性质的界定,与个人、国资相对应。我国现行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只有三种:合伙所、个人所、国资所。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律所22200多家,其中合伙所15300多家,个人所5300多家,国资所1400多家,合伙所占比近70%。


我们所讨论的公司化主要适用于合伙所,规模较大的个人所也可以参考,国资所则很难实行。因此不论是提成制还是公司化,都不会改变律所的合伙制性质。


基于以上分析,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公司制对于律师行业来说是一个伪命题,因为律所不可能注册成为公司,所以不要把公司化误认为是公司制。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虽有交叉和变异,但目前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提成制公司化,因此公司化是与提成制相对应的,是律所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主要区别在于合伙人的分配方式的不同,与普通律师和行辅人员的薪酬体系关系不大。


在此语境下的提成制是指,合伙人共同分担律所运行成本,业务上各干各的,创收记在个人名下,按照约定提成比例进行提成(初次分配),年终根据律所盈亏进行二次分配,所谓的“单兵作战”、“吃干分净”,律所实质上是一个空壳,律所一盘散沙、无法整合律所资源、形成律所的品牌效益。


正是因为这种模式带来的种种弊端制约了律所的发展,近年来律师行业才开始探索另外一种模式,就是公司化模式(关于提成制的弊端和公司化的好处,我将专门撰文阐述)。


有些律所直接借鉴金杜、君合等律所的计点制公司化管理模式,有些律所则进行了适当的改良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对提成制的反思并非是对合伙制本身的否定,问题不在于合伙制有问题而在于很多律所只是个体户的集合体,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伙”,公司化的探索目的则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合伙”。


如果某些律所在提成制模式下探索出了能够真正实现“合伙”的模式,当然是更好的解决办法。大成律师事务所整体上仍然属于提成制,但他们使用了很多公司化的管理手段,创设出了一种适合他们发展的混合型管理模式。


因此公司化改革的意义在于探索如何实现真正意义的“合伙”,而不是为了公司化而公司化。公司化本事也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叫法,是否准确、贴切还需要进一步探讨,不过在没有一个更好的叫法以前,我们还是采取这种已有的惯例。


这些概念确实非常容易混淆,但如果放在当前的语境下,按照这些约定俗成的理解,我们还是可以继续探讨,毕竟形势逼人,不能一味等待理论上的定论,实践一定要超越理论上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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