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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中的赋权理论的解释是什么?
社会工作是以帮助人们克服阻碍其成长和发展的个人或环境的障碍,促进个体自身发展为目的的,所以在社会工作实践过程中,赋权是重要的目标之一。在社会工作实践过程中,社工要以赋权为导向,相信任何人都有属于自己的技巧、理解与能力,必须充分认识他们的存在,而非只是看到加注在案主身上的负面标签;社会必须相信案主有自己改变自己的能力,他们有能力去增加他们的优势并由此而为社会的整体利益作贡献。因此社工在对个案问题进行介入时,要帮助案主明确其所处的环境,发现他们所想要的东西,使案主认识到自己的潜能,从而自己学会运用资源,真正掌握权力,掌握自己的生活。
总体上讲,综合各个学者的观点,赋权可以看作是实现一个目标或一种心理状态的发展过程和介入方式。它既是一种理论,也是一种实践。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要以赋权理论为导向,促进赋权理论在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发展和在帮助弱势群体获得资源和权力方面真正发挥作用,实现弱势群体的赋权。
三、 赋权理论结合社会工作的思考
赋权理论有其丰富的内涵,赋权不仅是社会工作的目标之一,也是社会工作实践的关键所在。那么,在社会工作实践中,如何才能真正实现案主的赋权呢?赋权是否就是“赋予”案主权力呢?读完《赋权理论》,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对这两个问题作了以下的思考。
在社会工作实践中,要真正实现案主的赋权,笔者认为社工必须了解案主的赋权体现在个人赋权和社会赋权两个层面的内容以及两者的关系,从而,在介入案例时,社工才能帮助案主、使其个人赋权和社会赋权得到真正实现,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案主赋权。
个人赋权,就是社工要下放权力(一般指选择权和决定权)给案主,让案主自己掌握自己的行为,做出选择,使案主对个人决定具有更多的控制权,然后让案主学习新的方法,采用那些可以给他们带来更满意、更有收获的结果的行为。笔者认为这与社会工作七大原则中的案主自决原则相似。它们都强调案主有对自己行为做出选择和决定的权力,社会工作者必须尊重,在案主自己做出选择和决定的基础上,社工协助案主去解决问题。但是,在社会工作实务中,社工往往以社会可接受的方式去协助案主解决问题,以至于当案主学习新的方法去接受被压迫时,从个人层面来说,他们实际并没有得到赋权。
所以笔者觉得社工在帮助案主解决个人问题时,要在个人问题和社会制度规范做出协调,区分是因为案主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导致问题出现还是因为社会制度中并没有赋予案主适当的权力导致案主无权而产生问题。如果是因为案主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导致问题出现,那么社工可以通过引导案主了解社会规范,从而发挥其自身的潜能,学会新的方法去解决问题。如果是因为社会制度中没有给予案主适应的权力而产生问题,笔者认为问题涉及社会赋权层面的内容。
社会赋权通过与他人的互动得到实现,是一个在社会关系中经过社会关系而获得权利的过程。所以要实现社会赋权,必须了解案主所处环境中的社会权力以及案主拥有社会权力的机会大小。正如上面所说的,如果在社会环境中案主没有拥有一定的权力导致问题出现,那么社工需要协助案主去争取社会权力,社工在这个层面承担起倡导者的角色,通过对案主权力的评估,向案主所处的社会环境中的有关部门倡导相关政策,使案主能够拥有一定的社会权力,可以有所选择,实现案主的社会赋权,而且得到赋权的个人、集体或社区拥有资源和机会扮演重要角色去塑造其环境,从而影响自己和他人的生活。
个人和社会赋权是相互交叉的,每一个情况或问题都是在一个更大的社会情景之下形成的和被解决的。通过增强自我和他人取得成功的机会的群体可以帮助创造一个更加充满社会正义的社会环境。所以在社会工作实践中,社工要关注个人权力的动态发展、案主所处环境之中特殊的社会权力之间的关系,从而使案主个人和社会赋权都得到实现,才是实现真正的赋权。
很多人对赋权的认识就是社工“赋予”案主权力,笔者通过阅读“赋权理论”和查看相关书籍,证实“赋权”就是“赋予”案主权利的认识是错误的。
社工的角色不是去改变人们,而是通过社工的帮助,使案主自己改变自己,社工是辅导者的角色,社工不是去赋权,Simon认为社工不可以为他人赋权,社工所做是的帮助人们实现自己赋权。而且权力不是社工占有并可以随意分配的东西,权力存在于案主之中,所以赋权不是社工“赋予”案主权力,而是挖掘或激发案主的潜能,使他们自己赋权,从而解决问题。促进赋权就意味着社工相信人们有能力自己做出决策,社工相信案主的这种能力,所以社工愿意为案主的赋权而努力,通过社工的协助,使案主实现自己的优势,自己解决问题从而掌握自己的命运。
从社会工作的视角来看,案主的生命旅程像是由他自己在开一列火车,社会工作者上车做工,然后下车,案主的旅程继续,社工则等下一列有需要的火车准备上车。而在其中社工的协助只是为案主开了一扇门去思考更根源的问题,而非逼迫案主去面对该问题。赋权的历程其实是一个终身的历程,并无一个真正的结束时期,只是这段陪伴的经验可使案主成为一个比开始时更具有权能意识的人。
赋权,已经形成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的一种新视角,对于我们反思以前的社会工作和发展以后的社会工作有一定的启发作用。
 
参考书目:
[1] Susan P. Robbins, Pranab Chatterjee, Edward R.Canda.《 Contemporary Human Behavior theory- a critical perspective for social work》Allyn &Bacon A Viacom Commpany, 1998.
[2] Dennis Saleebey 编著,李亚文、杜立婕译.优势视角——社会工作实践的新模式.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
[3] Malcolm Paymel编著,何雪松、张宇莲、程福财、丁慧敏译.现代社会工作理论.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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