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包括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点来了!“符合作废条件”需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叔归纳为:当月、未抄税、未认证或认证不符(如数据未进入发票管理新系统等情况)三个条件。还有一个重要条件:发票联、抵扣联退回;如果没有退回,也不符合作废条件。
例如:给一家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只填写购买方的“名称”而没有填写对方的“纳税人识别号”。
正确的开具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三)若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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