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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7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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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土地征收过程中,签订补偿协议又有很多的套路,一不小心就可能走错。北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讲解。

01

基本案情/JINGKANG

2016年2月,二七区政府发布了关于某村社区拆迁改造的通告及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该宅基地登记使用人为李某,居住使用人为风某。2015年8月19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李某夫妇二人育有二子三女,分别是长子陈甲(风某之夫)、次子陈乙、长女陈丙、次女陈丁、三女陈戊,李玉兰夫妇分别于1985年、1986年去世,陈甲于2008年去世。陈甲、风某夫妇于1998年对涉案宅基地上的8间旧房屋进行了翻建,陈甲去世后,由风某及其子陈鹏在该宅基地上居住,基于陈甲、风某夫妇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翻建的原因,最终判决陈乙、陈丁、陈鹏、陈丙、陈戊与风某对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中的115平方米享有共同所有权。2016年6月3日,二七区政府成立的二七区马寨镇杨寨社区拆迁改造项目指挥部与风某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该指挥部组织将涉案房屋进行拆除。陈丙、陈丁、陈戊认为,二七区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风某作为继承人之一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02

争议要点/JINGKANG

根据《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补偿安置主体权属认定按照“一宅一户一证”的原则。本案三再审申请人虽系李某夫妇的法定继承人,并通过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了其对案涉房屋的相应权利,但三再审申请人的户籍均不在案涉宅基地对应的家庭户内,也不是案涉宅基地的实际使用人。在风某与三再审申请人等人就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二七区政府根据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情况说明、宅基地证明等材料,将在案涉宅基地上唯一有户籍的风某作为整个家庭的代表,并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在维护整个家庭的权利,并未从法律上将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仅分配给风一人所有。三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实质是对补偿利益的分配产生争议,鉴于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系二七区政府对风某所代表的整个家庭的补偿,以及生效民事判决对三再审申请人的房产份额已经予以确认,且风某对三再审申请人的相应份额也予以认可,双方可通过民事途径另行解决。故,一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03

史律师提醒/JINGKANG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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