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本该是遗产第一继承人的小芳,突然接到丈夫前妻和女儿争夺房产的消息。小芳觉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怎么也轮不到前妻来分,然而,然而在丈夫去世前的一个操作,使得该房产的归属成为未知数......
李成与前妻小雅婚后育有一女。女儿八岁时,李成和小雅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他们同意离婚。后来,李成遇到了他现在的妻子小芳,两人相濡以沫共同度过了一段美好的婚姻时光,之后李成因病去世。
李成去世后留下了一所房子,关于房子的所有权成了一个问题。根据法定继承顺序,丈夫死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第一继承人是配偶,所以小芳应该继承财产。然而前妻小雅称李成早已将该房产赠与自己和女儿名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奇怪的是,办理过户手续时并没有李成的签名和委托书证明。
小雅和小芳因房产所有权问题向法院提出诉讼。小芳声称,自己和李成结婚后,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丈夫去世后,该房产理应归自己。小雅说,虽然她和前夫已经离婚,但离婚后的房子他和女儿一直住在一起,而且前夫已经明确将房子过户给了她和女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属于谁呢?是前妻和女儿还是二婚妻子?
一审认为,小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李成李成赠与该房屋为真实意思表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转让房屋时签订的合同、申请、发票等文件并不是李成本人签署的。第二,加盖的印章也与购房材料印章不一致。第三,没有其他文字资料可以证明李成赠与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正常的房屋转让行为而言,上述情况过于有违常理。一审法院判决该转让合同无效。
二审则认为,财产为李成离婚后,再婚前所得,属于李成的个人财产,李成作出赠与意思表示,小雅和女儿转移、占用该房屋属于接受赠与意思表示,该赠与行为也未违反法律,也未违背公序良俗。合同非李成本人签字并不导致整体赠与行为无效。最终法院确认该房产属于小雅和女儿的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李成前妻和他二婚妻子争议的财产是李成的个人财产,如果李成确实有真实赠与意思表示,房产归属于前妻和女儿其实是合法合理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丈夫去世后,在遗嘱中把与现任妻子共有的财产交给前妻和女儿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主张对方赠与行为无效,虽然立了遗嘱,但夫妻之间的任何一方都无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如果遇到夫妻共同财产被赠与第三方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以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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