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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女子主动,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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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1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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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某女子小乙,身材苗条,人见人爱。唯一的问题就是现有的待遇与其日常开支还不是很匹配。知道自己直属领导甲垂涎自己已久,经过反复思考,打算豁出去一次。到了周末自己过生日,小乙乘机装醉,给甲送自己回家的机会。送小乙回家,看着美人甲欲罢不能,久久舍不得离开。知道吊得差不多的小乙乘机搂住甲,告知甲,只要帮自己升职加薪今天都依甲意愿。甲满嘴答应,甚至提出为小乙垫付一年的房租,小乙兴奋不已,主动为其宽衣解带。

过了半个月,升职加薪杳无音信,小乙将甲约到家里询问,甲男说,自己在等机会,同时暗示小乙再陪甲一次。小乙悟其意,再此豁出。事进行到一半,小乙推开甲,要求甲写下10万元的欠条,不然甲就回家去,今天到此为止。甲瞬间不乐意,强行与小乙发生关系,事后留下5000元回家了。

二、分析

本案分两个阶段分析。第一阶段,两人第一次发生关系。第二阶段,两人第二次发生关系。

第一阶段的情形,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通过暴力等手段,利用对方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等情形来侵犯受害妇女的性自主权。第一阶段的情形当中,双方发生关系时,甲不存在通过暴力等侵犯小乙。二人发生关系,系你情我愿。这个跟你一些特殊日子,给你女朋友送个礼物,甜言蜜语,连哄带骗开房性质是一样的。都不构成犯罪。

第二阶段的情形,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虽然之前是小乙同意,但是后面小乙明显反抗,甲违背其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的。所以,不管事前,还是事中,只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都构成强奸罪。事后抗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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