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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闹谁有理、谁弱谁有理”该醒醒了
           

法律的使命是维护社会秩序,司法判例是法律实施维护社会秩序的最直接反映,其将直接影响人的行为预期和价值判断。比如“彭宇案”被认为是“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不敢扶摔倒老人的影响至今还未消除,“搀扶摔倒老人反被讹”等信息在媒体中仍能看到。又比如“电梯劝烟猝死案”,一审判决酌定劝烟者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如若该一审判决生效,以后谁还敢在公共场合劝阻吸烟者,社会公共环境还能靠谁维护。还好此案的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判决,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为由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案例索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14848号民事判决书)

这样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判例还有不少,但每一次宣判都会引发民众大讨论,从而导致“万民焦虑”,我们该怎么办?社会到底该赞扬什么、唾弃什么?民众的行为尺度到底在哪儿?面对“谁闹谁有理”“谁死谁有理”以及“扶不扶”“救不救”“劝不劝”等公众焦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发布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均给出了回应。比如“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就明确认定了好心阻拦者不担责。其典型意义为,好心人对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进行合理地阻止,不仅不具有违法性,反而具有正当性,值得肯定和鼓励。好心人不担责,向社会公众明确传递出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消除了老百姓对助人为乐反而官司缠身的顾虑,让“扶不扶”“救不救”等问题不再成为困扰社会的两难选择。(案例索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再273号民事判决书)

另外,“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告诉我们,这个世界并不是谁弱谁有理。其典型意义为,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对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鼓励、不予保护,如果“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则公民共建文明社会的道德责任感将受到打击,长此以往,社会的道德水准将大打折扣。

除了上述案例外,笔者关注到的一则司法判例为“送食香蕉窒息死亡案”(案号:(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11号),法院认定送食香蕉者并无过错,判决其不承担责任。该判决书说理部分的阐述更值得关注:从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民法应是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食物的行为定性为过失,无疑限制人之行为自由,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符。该判决无疑对宣扬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有积极的作用。

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支持,实际上我国目前立法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见义勇为者的积极救助行为,不仅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若因救助行为造成见义勇为者损害的,形成的无因管理之债,其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要求被救助人偿还必要的费用。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都彰显了为了照顾“弱者”的“维稳”“和稀泥”式的司法裁判思维方式已经在逐渐摆脱,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用司法公正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和价值判断已经是社会主流。司法对见义勇为者,对仗义执言者的支持,将不再让大众做善行选择时瞻前顾后,不再让好人“流血又流泪”,让行善更有底气,也必将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这也是司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直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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