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不得在经药监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③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④ 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便利条件。
⑤ 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⑥ 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⑦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⑧ 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⑨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⑩ 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1.在岗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2.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
3.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
4.拆零应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拆零销售期间,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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