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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承诺函》诉讼时效的严正声明

长宁区人民法院:
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担保公司”)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为本案债权人通过上海快鹿投资集团下属上海金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居间服务平台转让债权,以合同形式承诺:就债权出让方按期回购债权提供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债权本金、债权回购价款、转让的部分利息收益及其他合理支出等费用;担保期间为债权出让方应当履行回购义务之日起两年。
债务人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涉嫌集资诈骗案,本案债权人于2016年4月迄今陆续向你院起诉快鹿系相关涉案公司逾期违约未予偿还债权本息事由,你院除了数张回执外,均以口头告知:案情涉嫌刑事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予受理。
“东担保公司”在《承诺函》中约定的两年担保期即将届满,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案债权人于2017年10月迄今,陆续向你院起诉“东担保公司”要求其按约履行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事由,明确主张了自己的债权利益。你院仅以口头告知:“东担保公司”已涉嫌刑事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予受理。债权人再三要求出具书面告知作为凭证,可你院无视这合法正当的请求。为此,本案债权人集体于2018年3月22日向你院申诉,却以“待向上级请示研究 ,二周后给予答复”为由而推诿……。
在广大债权人的一致要求下,你院于4月3日以橱窗告示栏的形式发出了《告知书》,对此本案债权人深表不满和愤慨:
一,以法院名义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或告知书,岂能以内部使用的”登记立案专用章”加盖对外出具或发布?何况已裁定不予受理!这是不规范、不严肃、不专业的做法,其实质已影响了应有的证明效力。
二,所谓“快鹿系”下属有众多公司,本案债权人向保证人起诉其履行担保承诺所涉及的公司有特定指向,应当在《告知书》指名列出,以防混淆立案对象。
三,称“因上述公司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上述“既含东虹桥担保公司,又包括“快鹿系”下属所有公司,这模糊了本案债权人向保证人起诉的被告主体。.
四,称“近期部分人员要求”,这对起诉人的身份属性欠明确,易引起“现有社会上不明身份人员无理取闹”的舆论误导,有损于本案债权人的人格尊严。
综上所述,从《告知书》内容和形式上可看出你院对如此重大案情的办案态度与职业操守以及爱憎观和责任心等,都与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方针存在距离!因此,本案债权人重申:
鉴于保证人已涉案不便于对其直接主张,本案债权人向你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其方式完全是合法有效的。其因涉众型在诉案件而不予受理并无可一一出具裁定书(告知书),你院应当以正式、合法、规范和严肃的公告形式发给特定对象以作凭据。这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40条,从程序上给起诉人的权利保证:起诉不予受理,可以上诉,但要有书面裁定(告知)作凭据的精神。
担保法明确规定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按照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而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保证人产生免责抗辩权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由此,本案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权利,并保留为在保证期间合理合法主张债权的正当性,向上级有关部门进一步申诉的权利。
本案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尽其依法之责,已为事实既有。你院的受理与否及如何回复 ,对厘清保证期间在担保责任上有关键性影响 ,更对本案债权人合理预期其债权实现的风险意义重大,因而你院的上述作为负有不可推御的司法责任,将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希望你院维护宪法权威,以法办案,公正司法,恪守“尊法、尚德;勤廉、为民”的院训,牢固树立人民意识,维护群众利益。在履行此案的审判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作出应有的表率。
“快鹿/东虹桥担保案”债权人

2018年4月9日

抄报: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附一:
4月3日以橱窗告示栏形式发出的《告知书》现场实拍(未收到其他同类文书)
附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以下相关规范: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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