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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搬迁员工嫌远应否申请经济补偿

红是一个孩子的母亲,家住芜湖市凤凰城海棠苑。2019年9月,她与注册地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芜湖侨云友星电气工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写明公司地址在凤鸣湖南路福达工业园1-1#。

侨云友星电气公司是一家生产汽车、 电器线束总成的企业,小红每天骑电动车去公司上班,公司距离她家不过2公里,她每天上下班花费在路上的时间很短。

3年劳动合同期满后,小红于去年9月在原劳动合同上又续签了5年的劳动期限,约定劳动合同续签至2024年9月。

今年6月,小红从同事口中获悉工厂可能要搬到城南弋江区。6月19日,班组长在班组会上要求不愿意去新址上班的员工于6月24日之前去厂办递交辞职报告。6月24日,小红从公司行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司搬迁注意事项的通知》中,获悉公司将于6月29日跨区搬迁至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白马山路 6 号,该地点距离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福达工业园1-1#相距约25公里。

小红当初同意与侨云友星电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愿意接受该公司提供的工作地点、工作条件等劳动条件,这是劳动合同得以签订的客观依据。据小红介绍,在这家公司上班每月拿到的薪酬大约两三千元,旺季的时候每天工作13个小时,收入才能再高一点。并且自2016年9月入职以来,从未有过带薪年休假,也未发放年休假补贴;2018年12月到2019年1月期间,更是每天工作十三个小时,每周加班达51个小时。她之所以依然愿意在这里打工,一方面是为了补贴家用,另一方面是因为可以就近上班,便于照顾孩子和家庭。

如今公司宣布搬迁,如果小红去新址上班,意味着每天上下班需要穿越整个市区,往返一次花费的时间需要增加将近二十倍,往返两次几乎要三四十倍。她说:“我有严重的晕车反应,一坐汽车就想吐,现在厂里让我们去新厂上班,每天上下班坐车的时间至少四五十分钟,我肯定受不了!”而且,由于该公司在生产旺季常有要求职工加班的惯例,晚间下班时间很晚,如果小红去新厂上班,晚间下夜班途中的安全隐患也大大增加。

6月28日,在公司发布的乘坐厂车的人员名单中,小红没有看到自己的名字,也没有人通知她去新址上班,小红意识到公司不经协商单方面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无奈之下,小红想到求助于媒体,希望能够为其主持公道。

6月29日上午,记者电话采访了芜湖侨云友星电气工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这位周姓负责人表示,公司搬迁是发展的需要,考虑到部分职工家住老厂附近,公司安排了通勤班车,并且上班时间有所延迟。对于部分因不愿意去新址上班引起劳动争议的职工,希望他们最好还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

对于这位周姓负责人的答复,小红表示不能满意,她认为公司跨区搬迁违背了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作地点,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满足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在自己没有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要求她辞职,此后又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她的合法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为此,小红表示将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决与侨云友星电气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年休假补偿金以及没有足额发放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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