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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的门槛应该提高吗

国“两会”昨天闭幕了,很多代表委员在参会期间建言献策、畅所欲言,不少意见和建议都上了热搜,其中有的引起了广泛共鸣,有的却颇有争议。
比如,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的一条“立法建议”就颇有争议:建议修改“醉驾”犯罪标准,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
据周光权介绍,按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是拘役,属于名副其实的轻罪。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罪犯大多被判处实刑。在全国,每年高达30余万人因本罪被判刑。
他说,每年将30余万人打上“罪犯”的烙印,使数万家庭陷入窘境。长此以往,无论对于国家、社会还是醉酒驾车者个人来说,都是特别巨大的损失,属于司法和个人的“两败俱伤”。因此,周光权建议将《刑法》第133条之一所规定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即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修改为:“醉酒后,在道路上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一修改,将本罪从抽象危险犯改为具体危险犯,即定罪的前提并非醉酒后驾车,而是醉酒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使得被告人“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换言之,醉酒导致被告人无法安全驾驶的,才构成犯罪,从而提高定罪门槛,减少犯罪发生率。
周光权在“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还这样解释了自己的观点:“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看,因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罪犯多数被判处拘役,基本不宣告缓刑,更不会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在对其执行短期自由刑过程中,罪犯交叉感染的机率很大,增加了再犯罪风险;同时,罪犯越多,社会对立面越多,社会治理难度越大,整个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也越大。”
周光权的“专家建议”在网上引起很大争议,大部分网友对他的建议持否定态度。一些网友评论说:“这位是醉驾代表派去的?”“茅台就是这样被扶起来的!”
笔者知道周光权在法学界的地位,也知道一些网友的评论“不够专业”,但真理总是朴素而简单的,并不高深莫测。
周教授称“提高定罪门槛,减少犯罪发生率”,的确让我这个“非专业人士”看不懂。某一种犯罪案件数量激增,数据变得不够好看,于是就采取提高定罪门槛的方式让数据变得好看起来,这不是本末倒置、自己骗自己吗?
笔者查阅了芜湖法院近期对外公布的醉驾案件,发现3月以来,基层法院公开审理的醉驾案件多达20起以上,平均每天超过两起。在今年芜湖已经宣判的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中,判处实刑的只是少数,绝大多数都判了缓刑并处罚金,这与周光权教授称“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罪犯大多被判处实刑”的说法并不相符。
据笔者了解,2019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对“醉驾”后如何适用缓刑、免于处罚、从重处罚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目前芜湖的各级法院审理“醉驾”案件,应该都是按这一工作指引在操作,基本坚持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但笔者的确注意到法院审理“醉驾”案件的数量居高不下。但我不认为这是入刑门槛过低所致,而是“喝酒不开车”的意识还不够深入人心,“醉驾入刑”的威慑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笔者查阅芜湖法院审理的“醉驾入刑”的案件资料,发现被告人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无业人员占据了较大比例,主城区的案件发生率也明显少于郊县,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当事人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和执法部门查处力度的强弱对“醉驾”案件发生率影响最大。
因此,笔者绝不支持周光权教授提出的给“醉驾入刑”松绑这一“饮鸩止渴”的“专家建议”,更反对法院在审理“醉驾”案件中滥用缓刑,有些“醉驾”者不被关进“号子”里,恐怕依然会不长记性。
随着中国私家车保有量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有车一族”开车上路,提高驾驶员的守法意识和文明素养依然任重道远。减少危险驾驶罪的发生率,还是要从执法和司法部门加大宣传和惩处力度入手,进一步增强“醉驾入刑”的威慑力,让“喝酒不开车”成为每一位驾驶员的习惯,唯此才是降低“醉驾”案件发生率的根本之道。
《凡夫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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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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