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股民马某起诉美罗药业 (600297)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已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 310985元、被告赔偿原佣金损失人民币 932.96 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310.99元;要求被告赔偿原利息损失人民币 1606.75 元。
马某起诉美罗药业的根据是2010年10月26日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美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做出财政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财驻大监 [2010] 01号),被告在 2009 年度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着管理费用虚列装修费、取暖费、会务费;在销售费用中虚列运杂费、业务招待费、宣传费等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事赔偿案件若干规定》,被告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构成证券法意上的“虚假陈述”。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投资判断,导致原告对美罗药业投资价值、股价波动和资价值金进出等方面均产生误判,进而导致原告遭受投损失。
根据《证券法》等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美罗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截止于2013年10月11日,目前仍在有效期内。2010年4月17日至2011年10月10日间曾买入美罗药业并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如存在亏损的,目前仍可起诉。有意者可拨打电话025-84686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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