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主笔:沈奕珺
民庭法官助理
车撞人的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对于这类事故,我们往往谈论的是机动车车主如何赔偿行人的损失。但在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我们却遇到了机动车驾驶人向行人索赔的情况。那么,在机动车非全责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有权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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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双方受伤的事故
2018年4月15日晚,驾驶摩托车的李先生与正在行走的陈先生在路口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与陈先生对这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行人陈先生因本次交通事故身受重伤。因李先生购买了交强险和相关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了陈先生的赔偿金。
车主李先生同样受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手术并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经鉴定,李先生构成十级伤残。此外,因摩托车受损,还产生了车辆维修费。上述费用共计27万余元。
李先生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以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为由,要求行人陈先生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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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车主诉请行人赔偿
对于李先生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陈先生和李先生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负同等责任。因此,对于李先生的损失,陈先生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李先生是机动车驾驶人的因素,一审法院判决陈先生对李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行人陈先生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收到这个案子后,我们认为允许机动车车主向行人索赔的判决结果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也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赔偿主体是保险公司及机动车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不是人车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也就是说,人车交通事故的赔偿仅是机动车向行人的赔偿问题,而非行人向机动车的赔偿问题。因此,即使人车事故中,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机动车方不得向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主张赔偿。
最终,我们判决驳回李先生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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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并非有恃无恐
看到这里,你是否会担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会让行人“有恃无恐”呢?实则不然,法律并非完全不评价非机动车或行人的过错。首先,对于行人、非机动车的“碰瓷”行为,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若非机动车或行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实则是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即减少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获赔比例,实现对机动车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实现双方利益均衡。
《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优于车辆的立法安排体现出了人高于物的现代文明价值判断,反映出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是立法的应然之义。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并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否定机动车向行人索赔之权利,也体现司法的实质正义,真正实现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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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人有话说
在现实生活中,人车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和行人受到的损害往往比机动车一方要严重得多,常常是非死即伤。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相较非机动车辆具有更高危险性。因此,在驾驶机动车时,司机们应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正是以此为出发点,作出了行人优于车辆的立法安排,以期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避免给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行人一方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
法条原文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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