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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学习笔记二

      一、省纪委向中央纪委备案的案件范围
      除给予省纪委委员(不含省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党纪处分的案件外,给予担任省厅局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设区的市委书记、市长重处分的案件,也需要向中央纪委备案。此外,根据最新精神,为体现备案监督口径与干部任免口径相统一,向中央纪委呈报备案案件的范围原则上应与中央组织部《向中央备案的干部职务名单》相一致。因此,除上述人员外,给予列入《向中央备案的干部职务名单》的其他担任厅局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重处分的案件,如省委副秘书长,省委各部副部长,党校副校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副市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也属于向中央纪委报备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担任一级巡视员的党员干部、严重触犯刑律被开除党籍的党员干部以及被查处时已退休的原厅局级正职领导干部不属于向中央纪委报备范围。副省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市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也不再纳入向中央纪委报备案件范围。
      二、省纪委提级管辖的案件处置程序

      省纪委对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提级审查的,可以交由下级纪委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也可以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后,直接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但有一个例外情形,如果我们提级审查的干部同时是市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给予其重处分的,应当报请省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三、高度重视被审查人主体身份材料的调取工作

      落实好《规定》要求,必须加强被审查人主体身份材料的调取工作。被审查人的主体身份,不仅事关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也事关审查权启动的合法合规性,是开展一切审查的基础性工作、前提性工作,必须要以学习贯彻《规定》为契机,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严格按照今年年初出台的《监督执纪执法工作规范》和《工作规范指南》的规定要求,在初核、立案之初就要全面调取、完整调取、精准掌握、精准研判,确保相关程序顺利启动,后续审查调查、审理、处分各环节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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